证券代码:300019 证券简称:硅宝科技 公告编号:2016-061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参与度,
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单独统计。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7月15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关于召开2016年
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 2016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8 月 1 日下午 14:30 在成都高
新区新园大道 16 号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6
年8月1日下午14:30在成都高新区新园大道16号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六楼
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8月1
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7月31日下午15:00至2016年8月1日下午15:00期
间的任意时间。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1名,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17,141,832股,占公
司股本总额的66.53%。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9名,合计持有公
司股份216,908,832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6.45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
表股份233,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7 % ;中小投资者所持(代表)股份
233,000股,占股本总额的0.07 %。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于董事长王跃林先生尚在国外出差,会议由副董
事长王有治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北京市天元(成都)律
师事务所律师人员等人士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表决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
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15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
资讯网上公告的《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有效期的公告》等相关公告。
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王有治、郭弟民、郭斌、杨丽玫、王有华、蔡显中已
经就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该议案经表决,同意 85,264,22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5 %;反对 3,0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弃权 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230,000 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 5 %以下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7124%;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 5 %以下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7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
司 5 %以下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15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
资讯网上公告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等相关公告。
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王有治、郭弟民、郭斌、杨丽玫、王有华、蔡显中已
经就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该议案经表决,同意 85,264,22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5 %;反对 3,0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弃权 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230,000 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 5 %以下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7124%;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 5 %以下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7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
司 5 %以下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王瑞律师、汪衍律师现场见
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 0 一六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