硅宝科技:201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8-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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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19 证券简称:硅宝科技 公告编号:2016-061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参与度,

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单独统计。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7月15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关于召开2016年

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 2016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8 月 1 日下午 14:30 在成都高

新区新园大道 16 号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六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6

年8月1日下午14:30在成都高新区新园大道16号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六楼

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8月1

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7月31日下午15:00至2016年8月1日下午15:00期

间的任意时间。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1名,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17,141,832股,占公

司股本总额的66.53%。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9名,合计持有公

司股份216,908,832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6.45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

表股份233,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7 % ;中小投资者所持(代表)股份

233,000股,占股本总额的0.07 %。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于董事长王跃林先生尚在国外出差,会议由副董

事长王有治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北京市天元(成都)律

师事务所律师人员等人士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表决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

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15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

资讯网上公告的《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有效期的公告》等相关公告。

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王有治、郭弟民、郭斌、杨丽玫、王有华、蔡显中已

经就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该议案经表决,同意 85,264,22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5 %;反对 3,0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弃权 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230,000 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 5 %以下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7124%;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 5 %以下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7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

司 5 %以下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15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

资讯网上公告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等相关公告。

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王有治、郭弟民、郭斌、杨丽玫、王有华、蔡显中已

经就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该议案经表决,同意 85,264,22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5 %;反对 3,0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弃权 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230,000 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 5 %以下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7124%;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 5 %以下股

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76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

司 5 %以下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王瑞律师、汪衍律师现场见

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 0 一六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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