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为合营公司下属太阳能电站项目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关于为合营公司下
属太阳能电站项目公司提供担保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为徐州丰晟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丰晟”)所申请的售
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有利于促进其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提高其经营
效率和盈利能力。公司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财务风险
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本次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本次担保的内容
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为徐州丰晟申请的 5,000 万元人民币的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
提供担保。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葛晓奇 曾剑伟 仲鸣兰
二○一六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