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华银关于贝因美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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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或“公司”)委托,就贵司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贝因美婴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的相关资料,包
括但不限于本次会议召开通知、本次会议议程、议案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同时听
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
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
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东方华银关于贝因美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
所同意就本法律意见书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东方华银关于贝因美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程序
2016 年 7 月 15 日,贵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作出决议,决定于 2016
年 8 月 1 日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6 年 7 月 16 日,贵司将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相关公告、通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披露媒体上告知全体股东,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8 月 1 日下午 14:00 在杭州市滨江区南环路 3758 号贝因美大厦举行;网络投票时
间为 2016 年 7 月 31 日至 2016 年 8 月 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 8 月 1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31 日
15:00 至 2015 年 8 月 1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均符合
公告内容。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
《大会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现场会议表决文件及网络投票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合计 10 人,代表股份 532,407,88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2.0682%。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8 人,代表股
份 532,405,38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2.0680%;
(2)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 人,代表股份 2,500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0.0002%。
(3)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 5 人,代表股份 1,716,281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0.1678%。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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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会议的议程及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
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四、关于股东大会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未发生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大
会规则》的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东方华银关于贝因美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华银关于贝因美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签字盖章页)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吴东桓 经办律师:
黄 勇
叶 菲
201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