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作为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议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
并就相关事项谨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对报告期内(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公司
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核查和了解,现将核查情况说明如下:
(一)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
(二)经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山
东蒙沃变速器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人民币 18,000 万元的担保额
度。
2015 年 12 月 13 日,公司与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平邑支行签署了《最
高额保证合同》,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7,000 万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期间为 2 年,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实际担保金额为 5,672 万元。
2016 年 1 月 15 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
证合同》,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期间为 2 年,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实际担保金额为 4,497 万元。
经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金兴汽
车内饰股份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人民币 50,000 万元的担保额
度。
2015 年 12 月 30 日,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签署了《保证合
同》,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9,950 万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间为 2 年,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实际担保金额为 9,940.9 万元。
2016 年 1 月 11 日,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签署了《保证
合同》,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间为 2
年,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实际担保金额为 10,000 万元。
2016 年 1 月 21 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签署了《保证
合同》,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12,000 万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间为 2
年,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实际担保金额为 12,000 万元。
2016 年 4 月 11 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签署了《保证合同》,
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18,000 万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间为 2 年,截
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实际担保金额为 18,000 万元。
截至报告期末(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不含为合并报表范
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 0 万元;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
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 60,109.9 万元,占公司报告期末合并报表净资产的比例
为 25.92%。
上述担保事项已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
程》及《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
议程序,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
的风险,无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公司对
外担保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公司 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
使用违规的情况。
独立董事:卢颐丰、程光明、刘伟
2016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