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富科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8-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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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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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16]第115号

致: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中

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以及《深圳

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如下的法律意

见。

信达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信达对该事实的了解,并

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7月15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指定

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本次股东大会于召开日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前述股东大会通知载明

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表决方式、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现场会议召开时

间、网络投票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登记方法、投票规则等

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016年8月1日下午15:30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

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蚝乡路沙井工业公司第三工业区A2三楼会议室如期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贵公司副董事长童恩东先生主持。

贵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8月

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开始时间为2016年7月31日下午15:00,投票结束时间为2016年8月1日下午

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6名,合计持有贵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426,615,33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352%。经信达律

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

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名,合计持有贵公司股份6,60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

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

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信达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贵公司股东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为《关于延长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对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

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会议审议的《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的

表决结果如下: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为 426,621,930 股;同意 426,615,3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反对 6,60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通过。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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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

一六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16]第115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张 炯 王翠萍

梁晓华

2016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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