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891 股票简称:秋林集团 编号:临 2016-038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判决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20,675,838.50 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一、诉讼基本情况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被告哈尔
通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详见公司临 2016-009 号
公告)已于 2016 年 5 月 30 日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二、诉讼判决情况
2016 年 8 月 1 日公司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判决书》【(2016)黑 01 民初 90 号】,认为: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尔通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事实
清楚,证据充分,审理终结。现将《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被告哈尔滨通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欠款 20,675,838.50 元。
(二)被告哈尔滨通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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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欠款利息(以 520 万元为
基数按年利率 2.25%计算,以 1,480 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
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均自 2008 年 12 月 30 日起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
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
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87,008.22 元,由原告哈尔滨秋林集团份有限公司负
担 30,800 元,被告哈尔滨通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156,208.22 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若执行该《民事判决书》收回本金及利息则冲回对该笔应收款计
提的坏账准备 10,337,918.75 元,并等额增加当期损益。
特此公告。
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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