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86 证券简称:保龄宝 公告编号:2016-063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由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保龄宝
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6 年 7 月 15 日在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上予以公告。所有议案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相关议案
内容已依法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
大会决议涉及的议案名称为《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终止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的议案》。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8 月 1 日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7 月 31 日—8 月 1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8
月 1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7 月 31 日下午 15:00 至 8 月 1 日下午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禹城高新开发区东外环路 1 号保龄宝公司办
公楼五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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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宗利先生。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2 人(均为非关联股东,无需回避表决),代
表股份 144,611,921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39.163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144,411,221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39.108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 人,代表股份 200,7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
额的 0.054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 8 人,代表股份 200,7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0.0544%。以上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即 2016 年 7
月 26 日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2、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
投票结果:同意 144,421,2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81%;
反对 190,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19%;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9826%;反对 190,7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017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事宜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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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结果:同意 144,421,2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81%;
反对 190,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19%;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 1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9826%;反对 190,7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017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
投票结果:同意 144,421,3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82%;
反对 190,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18%;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 1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0324%;反对 190,6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967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的石有明律师、王禹律师现场见
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 2016 年 8 月 2 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
事务所关于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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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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