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安徽皖
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
断立场,就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一、关于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要求,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
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 2015 年 8 月 27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同意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安徽汉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卫岗支行申请的 2,000 万元银行综合授信中的
1,020 万(综合授信额度的 51%)提供担保,占公司 2015 年经审计净
资产 122,967.51 万元的 0.83%,并对其到期偿付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 2016 年 3 月 21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同意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安徽汉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中信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的 4,500 万元银行综合授信中的 2,295
万(综合授信额度的 51%)提供担保,占公司 2015 年经审计净资产
1
122,967.51 万元的 1.87%,并对其到期偿付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担保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规定履
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未
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除上述担保外,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为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没
有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
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期间对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核实,现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三、关于对公司 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
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 21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格式》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 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
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公司 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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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不存在违规的情形。
独立董事:姚禄仕 陈结淼 李洪峰
2016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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