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会议于2016
年7月31日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地阅读和审核了相关事项的资料,
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现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
定,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6年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以及对
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未发生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
往来情况。
经核查,报告期内亦未发生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往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报
告期的对外担保情形。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均不存在重大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方上海北
科良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因采购和销售产品而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金额较小,
且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基于业务实际情况产生的,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相关关联交易
的价格公允合理,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相关关联交易的工作和决策程序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上海新
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二、关于 2016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
存在擅自挪用或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特此意见
(此页无正文,仅为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原红旗 刘奕华 王 众
签署日期:201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