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能特科技(石首)有限公司为
能特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
发[2003]56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
[2001]102 号)及《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福建冠福现代家用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
相关材料,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能特科技
有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为能特科技有限公司提
供担保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能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特科技”)
拟向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 2 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最终以金融机构同意授予
的授信额度及授信品种为准)及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申请不超过
1,000 万美元的贸易融资授信额度(最终以授信银行同意授予的授信额度及授信
品种为准),是为了满足其正常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能特科技是本公司的全
资子公司,其经营情况良好,现金流正常,由公司为其申请 2 亿元人民币综合授
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及全资子公司能特科技(石首)有限公司为其申请
不超过 1,000 万美元的贸易融资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是安全且可行
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
对上述担保事项表示同意。
(此页无正文,为《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及全
资子公司能特科技(石首)有限公司为能特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郑学军 黄炳艺 夏海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