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58 证券简称:振东制药 公告编号:2016-073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向李勋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6]835号)核准,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振东制药”)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23,269,330股,
其中:作为购买资产对价而发行的股份数量为147,205,839股,发行
价格为人民币13.70元/股;为募集配套资金而发行股数为76,063,491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5.7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1,197,999,983.25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2,000,00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
币1,166,999,983.25元,其中计入实收资本人民币76,063,491元。
2016年7月25日,中审华寅五洲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了(CHW证验字【2016】0060)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
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的需求,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
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或“保荐机构”)与中信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以下统称“中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公司已在中信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账号为 8115501013500104166,截至 2016 年 7 月 22 日,专
户余额为 76699.99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北京康远制药有限公司 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中信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
三、申万宏源作为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
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
督。申万宏源应当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
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
中信银行应当配合申万宏源的调查与查询。申万宏源每季度对公司现
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申万宏源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潘杨阳、欧俊可以
随时到中信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中信银行应当及时、准
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中信
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申万宏源
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中信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中信银行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
申万宏源。中信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
的,公司及中信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申万宏源,同时提供专
户的支出清单。
七、申万宏源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申
万宏源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中信银
行,同时向公司、中信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
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中信银行三次未及时向申万宏源出具对账单或向申万宏源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申万宏源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
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中信银行、申万宏源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
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
完毕且申万宏源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捌份,公司、中信银行、申万宏源各持一份,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公司备
用。
十一、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