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为保护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
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针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在审阅相关资料
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出资并签署财团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过对本次交易以及关联方资料的核查,我们对公司与上海鼎晖蕴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鼎晖”)、弘毅创领(上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弘毅”)
产生的关联交易予以认可。财团拟收购的目标资产拥有先进的技术开发实力和大数据、人工智
能分析能力,利用技术段大幅提升游戏品质,具有独特竞争优势,是公司实施发展战略和资
本运营的一项重要举措,对公司未来发展具有积极推动意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出资并签署财团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会议的召集、召
开、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交易定价公
允合理,未发现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重庆新世纪游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名:
2016 年 7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