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达尔: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8-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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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2 号中广核大厦北楼第八层

二○一六年七月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律师事务所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受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委派

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贵公司向本所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提供的原

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

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

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经

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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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目的。根据《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从业办法》的相关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

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系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7

月 9 日在巨潮资讯网网站(www.cninfo.com.cn)以及《证券时报》上公告了《深

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

告》和《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并且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第 101 条、第

102 条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 20 日以公告

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期

限、会议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和提案、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以及出席会议的

方式等内容。《会议通知》符合《公司法》第 102 条、《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 15 条和《公司章程》第 54 条、第 55 条的有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2016 年 7 月 28 日至为 2016 年 7 月 29 日,贵公

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贵公司流通股股东提供了

网络投票服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2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28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7 月 29 日下午 15∶00 中的任意时间。

3、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7 月 29 日下午

2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如期在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6011 号绿景纪元大厦 A 座 24 楼大会议室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

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第 20 条、第 21 条的有关规

定。

5、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罗爱华女士主持,

符合《公司法》第 101 条、《股东大会规则》第 27 条及《公司章程》第 67 条

的有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

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1、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股东的持股证明、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或授权委托证明书进

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

45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251,440,29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4.3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邀请的其他人士。

本所律师注意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16 年第六次临时会议作出如下决

议:“因京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基集团”)在收购康达尔股票过程

中涉嫌存在“故意隐瞒事实”、“刻意做出虚假陈述”等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多次出具《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5]第 550 号、公司部

关注函[2016]第 2 号、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 101 号)要求其披露有关事项,

并采取出具《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6]第 88 号)的监管措施,其中 2016

年 7 月 4 日的《监管函》认定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存在信息披露内容不完整,违

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和第 2.1 条规定的情形。深圳证

监局于 2015 年 9 月 25 日向公司出具了《告知书》(深证非信告字【2015】446

号,于 2015 年 12 月 7 日向公司出具了《答复函》(深证非信复字【2015】446

号),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向公司出具了《告知书》(深证非信告字【2015】

805 号),于 2016 年 1 月 18 日向公司出具了《告知书》(深证非信告字【2016】

19 号),于 2016 年 7 月 6 日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6]38 号),

告知对于本公司反映的京基集团违法违规事项深圳证监局正在依法核查过程

3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鉴于京基集团上述被调查的涉嫌违法违规的情形可能影响京基集团及其疑

似一致行动人深圳市吴川联合企业家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公司股票表决权的效

力,为维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董事会基于谨慎原则决定:在监管部门就京

基集团有限公司上述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作出明确结论,及对京基集团及其疑

似一致行动人深圳市吴川联合企业家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公司股票表决权作出

效力认定之前,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将如实记录各与会股东的表决结果,

待监管部门作出明确认定后,依据监管部门的结论认定前述股东大会的决议效

力,并遵照生效决议执行相关决议内容。”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66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160,636,68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11%。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

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当场公布了现场

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相关议案,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

监票和计票,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

决结果如下:

1、《公司 2015 年度报告及摘要》审议表决情况

(1)全体与会股东均按有效表决计票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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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136,065,9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7.18%;反对 151,563,3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2.55%;弃

权 770,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

情况:同意 12,337,2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10%;反对

27,885,9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03%;弃权 770,3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8%。

表决结果:未通过

(2)京基集团有限公司的表决票按无效表决计票的表决结果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136,065,9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2.60%;反对 27,885,9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6.93%;弃

权 770,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

情况:同意 12,337,2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10%;反对

27,885,9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03%;弃权 770,3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8%。

表决结果:通过

(3)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疑似一致行动人深圳市吴川联合企业家投资

有限公司的表决票按无效表决计票的表决结果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128,489,8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1.76%;反对 27,885,9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7.75%;弃

权 770,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9%。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

情况:同意 4,761,1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25%;反对

27,885,9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45%;弃权 770,3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1%。

表决结果:通过

2、《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审议表决情况

(1)全体与会股东均按有效表决计票的表决结果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136,070,3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47.18%;反对 151,568,1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2.55%;弃

权 76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

情况:同意 12,341,6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11%;反对

27,890,7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04%;弃权 761,1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6%。

表决结果:未通过

(2)京基集团有限公司的表决票按无效表决计票的表决结果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136,070,3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2.61%;反对 27,890,7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6.93%;弃

权 76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6%。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

情况:同意 12,341,6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11%;反对

27,890,7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04%;弃权 761,1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6%。

表决结果:通过

(3)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疑似一致行动人深圳市吴川联合企业家投资

有限公司的表决票按无效表决计票的表决结果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128,489,8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1.77%;反对 27,885,9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7.75%;弃

权 76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8%。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

情况:同意 4,765,5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26%;反对

27,890,7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46%;弃权 761,1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8%。

表决结果:通过

3、《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审议表决情况

(1)全体与会股东均按有效表决计票的表决结果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136,065,8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7.18%;反对 151,568,1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2.55%;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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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权 76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

情况:同意 12,337,1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10%;反对

27,890,7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04%;弃权 765,6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7%。

表决结果:未通过

(2)京基集团有限公司的表决票按无效表决计票的表决结果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136,065,8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2.60%;反对 27,890,7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6.93%;弃

权 76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

情况:同意 12,337,1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10%;反对

27,890,7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04%;弃权 765,6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7%。

表决结果:通过

(3)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疑似一致行动人深圳市吴川联合企业家投资

有限公司的表决票按无效表决计票的表决结果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128,489,7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1.76%;反对 27,890,7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7.75%;弃

权 765,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9%。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

情况:同意 4,761,0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25%;反对

27,890,7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46%;弃权 765,6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9%。

表决结果:通过

4、《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审议表决情况

(1)全体与会股东均按有效表决计票的表决结果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136,066,1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7.18%;反对 151,567,5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2.55%;弃

权 765,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

7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

情况:同意 12,337,4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10%;反对

27,890,1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04%;弃权 765,9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7%。

表决结果:未通过

(2)京基集团有限公司的表决票按无效表决计票的表决结果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136,066,1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2.60%;反对 27,890,1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6.93%;弃

权 765,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

情况:同意 12,337,4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10%;反对

27,890,1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04%;弃权 765,9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7%。

表决结果:通过

(3)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疑似一致行动人深圳市吴川联合企业家投资

有限公司的表决票按无效表决计票的表决结果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128,490,0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1.76%;反对 27,890,1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7.75%;弃

权 765,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9%。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

情况:同意 4,791,3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25%;反对

27,890,1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46%;弃权 765,9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9%。

表决结果:通过

5、《公司 2015 年利润分配预案》审议表决情况

(1)全体与会股东均按有效表决计票的表决结果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146,689,0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0.86%;反对 140,940,9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8.87%;弃

权 769,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

8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情况:同意 22,960,3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6.01%;反对

17,263,5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2.11%;弃权 769,6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8%。

表决结果:通过

(2)京基集团有限公司的表决票按无效表决计票的表决结果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146,689,0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9.05%;反对 17,263,5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48%;弃

权 769,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

情况:同意 22,960,3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6.01%;反对

17,263,5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2.11%;弃权 769,6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8%。

表决结果:通过

(3)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疑似一致行动人深圳市吴川联合企业家投资

有限公司的表决票按无效表决计票的表决结果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139,112,9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8.52%;反对 17,263,5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99%;弃

权 769,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9%。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

情况:同意 15,384,2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6.04%;反对

17,263,5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1.66%;弃权 769,6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0%。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公司 2016 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全体与会股东均按有效表决计票的表决结果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136,065,9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7.18%;反对 151,557,0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2.55%;弃

权 77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

情况:同意 12,337,2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10%;反对

9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7,879,6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01%;弃权 776,6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9%。

表决结果:未通过

(2)京基集团有限公司的表决票按无效表决计票的表决结果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136,065,9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2.60%;反对 27,879,6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6.93%;弃

权 77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

情况:同意 12,337,2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10%;反对

27,879,6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01%;弃权 776,6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9%。

表决结果:通过

(3)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疑似一致行动人深圳市吴川联合企业家投资

有限公司的表决票按无效表决计票的表决结果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128,489,8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1.76%;反对 27,879,6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7.75%;弃

权 776,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9%。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

情况:同意 4,761,1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25%;反对

27,879,6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43%;弃权 7766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2%。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控股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全体与会股东均按有效表决计票的表决结果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144,543,7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0.12%;反对 143,090,0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9.62%;弃

权 765,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

情况:同意 20,815,0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0.78%;反对

19,412,6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7.36%;弃权 765,800 股,

10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7%。

表决结果:通过

(2)京基集团有限公司的表决票按无效表决计票的表决结果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144,543,7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7.75%;反对 19,412,6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1.79%;弃

权 765,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6%。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

情况:同意 20,815,0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0.78%;反对

19,412,6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7.36%;弃权 765,8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7%。

表决结果:通过

(3)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疑似一致行动人深圳市吴川联合企业家投资

有限公司的表决票按无效表决计票的表决结果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136,967,6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7.16%;反对 19,412,6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2.35%;弃

权 765,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9%。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

情况:同意 13,238,9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62%;反对

19,412,6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8.09%;弃权 765,8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9%。

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运输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担

保的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全体与会股东均按有效表决计票的表决结果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136,065,4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7.18%;反对 151,568,3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2.55%;弃

权 765,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

情况:同意 12,336,7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09%;反对

27,890,9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04%;弃权 765,800 股,

11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7%。

表决结果:未通过

(2)京基集团有限公司的表决票按无效表决计票的表决结果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136,065,4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2.60%;反对 27,890,9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6.93%;弃

权 765,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

情况:同意 12,336,7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0.09%;反对

27,890,9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04%;弃权 765,8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7%。

表决结果:通过

(3)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疑似一致行动人深圳市吴川联合企业家投资

有限公司的表决票按无效表决计票的表决结果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128,489,3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1.76%;反对 27,890,9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7.75%;弃

权 765,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9%。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

情况:同意 4,760,6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25%;反对

27,890,9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46%;弃权 765,8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9%。

表决结果:通过

9、《关于核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坏账的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全体与会股东均按有效表决计票的表决结果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135,055,3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6.83%;反对 152,578,4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2.91%;弃

权 765,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7%。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

情况:同意 11,326,6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63%;反对

28,901,0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0.50%;弃权 765,8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7%。

12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未通过

(2)京基集团有限公司的表决票按无效表决计票的表决结果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135,055,3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1.99%;反对 28,901,0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7.55%;弃

权 765,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6%。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

情况:同意 11,326,6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63%;反对

28,901,0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0.50%;弃权 765,8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7%。

表决结果:通过

(3)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疑似一致行动人深圳市吴川联合企业家投资

有限公司的表决票按无效表决计票的表决结果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127,479,2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1.12%;反对 28,901,0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8.39%;弃

权 765,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49%。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

情况:同意 3,750,5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22%;反对

28,901,0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49%;弃权 765,8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9%。

表决结果:通过

10、《关于核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全体与会股东均按有效表决计票的表决结果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135,055,3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6.83%;反对 151,708,76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52.60%;弃

权 1,63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7%。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

情况:同意 11,326,6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63%;反对

28,031,3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38%;弃权 1,635,5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9%。

表决结果:未通过

13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京基集团有限公司的表决票按无效表决计票的表决结果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135,055,3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1.99%;反对 28,031,3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7.02%;弃

权 1,63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99%。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

情况:同意 11,326,6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63%;反对

28,031,3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38%;弃权 1,635,5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9%。

表决结果:通过

(3)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疑似一致行动人深圳市吴川联合企业家投资

有限公司的表决票按无效表决计票的表决结果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 127,479,2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1.12%;反对 28,031,3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7.84%;弃

权 1,63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4%。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

情况:同意 3,750,5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22%;反对

28,031,3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88%;弃权 1,63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89%。

表决结果: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基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16 年第六次临时会议作出的决议,及其所述之事

实情形,京基集团有限公司被调查的事实可能影响京基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疑似

一致行动人深圳市吴川联合企业家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公司股票表决权的效

力。在监管部门就京基集团有限公司上述行为作出明确结论,及对京基集团有

限公司及其疑似一致行动人所持有公司股票表决权作出效力认定之前,公司保

留本次会议的投票结果,待具有争议的表决权票数之效力经监管部门认定后,

14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司按本次投票结果确认宣告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15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谭岳奇 谭岳奇

杨文华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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