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6 年-2018 年)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
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
监会公告〔2013〕43 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为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
产收益等权利,使投资者能够分享公司成长和发展的成果,在综合考虑公司战略
发展目标、经营规划、盈利能力、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
因素基础上,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浙江花园生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
回报规划(2016 年-2018 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应重视对股东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
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并据
此制定一定期间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划,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
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未来三年(2016 年-2018 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视具体情况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
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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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情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的具体条件
1、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应当采取现金方式
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事项,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
金支出等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四)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
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
等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
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
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
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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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
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公司利润分配
方案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
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如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不提出现金分红方案,或公司拟分配的现金利润
总额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或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
的利润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董事会应就具体原
因、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收益情况进行专项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对此
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当审核并对此发表意见,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五、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调整的决策程序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包括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不得违
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
括现金分红政策)应由董事会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并形成书面论证报告,独立董事
和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的议
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
有关事项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六、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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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16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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