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千里: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7-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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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74 证券简称:保千里 公告编号:2016-069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苏保

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903

号文)核准,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

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33,836,049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

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4.86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988,803,688.14元,扣除

各 项 发 行 费 用 人 民 币 29,766,397.19 元 后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人 民 币

1,959,037,290.95元,已于2016年7月21日全部到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已对上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

师报字[2016]第310677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即“甲

方”)及保荐机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即“丙方”)于2016年7月29日分别

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光

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支行、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铁路支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署了《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

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

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1

证券代码:600074 证券简称:保千里 公告编号:2016-069

序号 开户银行 账号 专户用途 账户金额(元)

1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 00392910030 车用智能硬件——汽车主 840,267,000.0

司深圳龙岗支行 02925205 动安全系统全网建设项目 0

2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33707010010 商用智能硬件——商用显 410,332,400.0

司深圳华侨城支行 0369182 示系列产品建设项目 0

3 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 78150188000 移动智能硬件——手机打 335,139,400.0

司深圳华强路支行 116372 令产业化项目 0

4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 11016603718 智能硬件生态圈——云端 225,160,888.1

司深圳前海支行 000 大数据服务系统建设项目 4

5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44250100003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51,204,000.0

司深圳铁路支行 600000398 0

三、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

丙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

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

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

事宜。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

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

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

2

证券代码:600074 证券简称:保千里 公告编号:2016-069

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炜、高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

单,并抄送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

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

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

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

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11、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7 月 29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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