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信息批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
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
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及审批
第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
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上
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
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
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
豁免披露。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
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九条 公司对相关信息作披露暂缓、豁免披露处理,应履行如下内部审核程序:
(一)相关信息由公司各职能部门或下属各分、子公司信息联络员收集,由经办人员填
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见附件),列明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内容、
原因、依据及期限;
(二)审批单由相关申请部门或分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与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
人名单及相关知情人签署的书面保密承诺函一并提交董秘办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在两个交易日进行审核确认;
(四)董事会秘书审核后认为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的,进行信息登记后,提交董
事长签字审批;
(五)董秘办对相关资料进行存档保管。
第十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
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
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三章 处罚规则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
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
息的,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给
予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参照本制度执行,以前制度若雨本制度不一致的,
一本制度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29 日
附件: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 申请人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
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
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相关内幕知情人是否书
面承诺保密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