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
110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拟对公司章程部分
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但是,公司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但是,公司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