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03 证券简称:龙宇燃油 公告编号:临 2016-054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完善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根据《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
订。
具体内容如下:
原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修改为: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除上述条款修改以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本议案尚需经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