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控股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签订《物业服务框架协议》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经对公司与关联方签订《物业服务框架协议》的相关资料、实施、决策程序等的
核查,就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此次就 2016 年度西藏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拟为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
与其签订《物业服务框架协议》,有利于公司有效利用其物业服务优势,确保公
司所开发房产的物业服务质量并保持其物业服务水平的一贯水准;交易额度是根
据公司的经营开发计划合理预计;交易价格将综合考虑市场价格,服务成本及合
理利润经过双方谈判确定,定价原则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二、董事会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
基于上述判断,我们同意公司与新城物业签订《物业服务框架协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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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系《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签订
<物业服务框架协议>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曹建新:
陈文化:
Aimin Yan:
2016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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