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75 股票简称:*ST 中企 编号:临 2016-048
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 2016 年 7 月 29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公司
董事会由 6 名董事组成,应参与表决董事 6 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 6 人,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公司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
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章程
中相关条款进行了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具体内容如下:
一、原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公司经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沪建经(93)第 0619 号”文批准,以及经政府其他主管部门
批准,由公司独家申请以股份有限公司改制、社会募集股份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册号:3100001002555。
现修改为: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
续。
公司经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沪建经(93)第 0619 号”文批准,以及经政府其他主管部门
批准,由公司独家申请以股份有限公司改制、社会募集股份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3409633。
二、原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 6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1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现修改为: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原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现修改为: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上述议案须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7 月 30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