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尚须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本公司实际情况,拟对《董事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三条
第三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增加一项,作为第(九)
项:
(九)决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以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
定应当由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本条的有关条文序号根据上述修订作相应调整。
二、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对总经理重大事务的授权及报告”增加一项,作为第五
项:
五、根据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的
关联交易事项,由总经理制订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无需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
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由总经理全权决定并代表公司签订有关合同、协议。
本条的有关条文序号根据上述修订作相应调整。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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