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尚须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10 月 20 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
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建议对光明乳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六十一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为法人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单独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
票代理权)的股东可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现修改为: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为法人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二、章程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
(六)公司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公司可对利润分
配政策或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或股东回报规划时应听
取中小股东意见,并经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由董事会进行专项说明。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或股东回报规划的提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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