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业股份: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7-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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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弘业股份 股票代码:600128 编号:临 2016-022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被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尚未判决,暂无法判断对公

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近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爱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涛文化”)

就以下诉讼分别收到秦淮区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玄武区人民法院传票:

爱涛文化就与江苏紫金茂业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茂业”)的黄金

业务合作纠纷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爱涛文化作为第三人参与

南京梦金园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金园”)诉被告紫金茂业房屋租赁

合同、保管合同纠纷一案;陈效俊、姜平、罗光显等 23 位自然人就实物黄金托

管业务纠纷向玄武区人民法院起诉紫金茂业及爱涛文化。

现将爱涛文化涉及的以上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爱涛文化诉紫金茂业

(一)基本情况

原告:江苏爱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国欢

住所地:南京市中华路 50 号弘业大厦

1

被告一:江苏紫金茂业珠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剑鸣

住所地:南京市中山陵四方城 1 号

被告二:杨剑鸣

被告三:赵梅

被告四:张国侨

被告五:闻萍

被告六:程云祥

(二)诉讼的事实及请求

1、诉讼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一紫金茂业于 2012 年 7 月 13 日签订了《合作协议》,之后补充

签订了三份《补充协议》,根据前述协议,双方约定由原告提供实物黄金 220

公斤及黄金通道,支持被告在紫金爱涛黄金珠宝交易中心经营黄金或黄金饰品。

被告一提供专门金库作为原告的监管库,用于储存原告的黄金及黄金饰品。保险

库钥匙由原告保管。属于原告的黄金或黄金饰品当天出库后,当晚必须清点登记,

收回原告掌控的监管库。被告一需保证黄金货品每天实物库存和入库数量不低于

220 公斤(不足部分需以销售款现金购买后补入)。此部分黄金或黄金饰品货权

归原告所有,且被告一保证原告投入的实物黄金及收益与被告一对外债权债务无

关,并不得将原告投入的黄金用于对外质押。合作期限为 2012 年 8 月 1 日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原告仅向被告提供黄金,收取固定费用,不参与被告的经营,不

承担经营风险。

《合作协议》签订后的三年中一直正常履行。2015 年 7 月,《合作协议》

约定的合作期限到期前,原告与被告一又签订了《黄金合作项目过渡协议》,进

一步约定了原告投入的 220 公斤实物黄金及因经营需要衍生出的千足金、万足金、

K 金、铂金、黄金旧料等的货权、处置权问题,且明确合作期间,原告享有资产

封库、现场抽查或抽调回公司的权利,被告一需无条件配合,且原告可以随时终

止合同。被告二、四、六系被告一的主要股东,于 2015 年 7 月 29 日向原告出具

2

《担保函》,承诺对“黄金实物”项目及过渡协议各项内容承担连带责任,对原

告投入合作项目的黄金实物的安全负连带担保责任。被告三为被告二的配偶、被

告五为被告四的配偶。

原告将黄金存放于被告一经营场地内的“爱涛监管库”及两个独立库中,2016

年 4 月 14 日,原告为了清点对三个金库进行封库。在原告封库后,原告发现被

告与多个第三方存在债务问题,被告及第三方围堵在库外,导致原告无法取回黄

金。

据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终止原告与被告一的过渡协议,判令

被告履行配合义务,协助原告取回自己所有的黄金,同时,对不足 220 公斤黄金

的短少部分,按现在的市场价格,由六被告连带承担违约损失赔偿责任,并承担

原告相应的利息损失,以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终止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的《黄金合作项目过渡协议》。

二、请求确认爱涛监管库内黄金 220 公斤属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原告取回(起

诉日黄金市场价为: 264 元/克,共计价值人民币 58,080,000 元)。

三、若库内黄金不足 220 公斤,请求判令六被告对于上述黄金的短少部分按

市场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承担原告的利息损失。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爱涛文化作为第三人诉梦金园

(一)基本情况

原告:南京梦金园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希宝

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中山门大街 9 号

被告:江苏紫金茂业珠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剑鸣

住所地:南京市中山陵四方城 1 号

3

第三人:江苏爱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国欢

住所地:南京市中华路 50 号弘业大厦

梦金园诉被告紫金茂业房屋租赁合同、保管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该案的处理

结果与爱涛文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56 条规定,爱涛文化申请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并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

(二)诉讼的事实及请求

1、诉讼事实和理由

爱涛文化与被告紫金茂业于 2012 年 7 月 13 日签订了《合作协议》及三份《补

充协议》,约定:由爱涛文化提供实物黄金 220 公斤及黄金通道,支持被告在紫

金爱涛黄金珠宝交易中心经营黄金或黄金饰品;被告提供专门金库作为爱涛文化

的监管库,用于储存爱涛文化的黄金或黄金饰品,监管库的钥匙由爱涛文化保管;

属于爱涛文化的黄金或黄金饰品出库后当晚必须清点登记,收回爱涛文化的监管

库;监管库内的黄金属于爱涛文化所有。根据上述约定,爱涛文化认为,爱涛监

管库内的黄金其所有权属于爱涛文化,由爱涛监管库内转出的 110 公斤黄金应属

爱涛文化所有,应归还爱涛文化。

因此,爱涛文化申请加入诉讼,并请求法院依法支持爱涛文化的诉讼请求。

2、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由爱涛监管库转出的 110 公斤黄金为爱涛文化所有,并归还

爱涛文化;

(2)诉讼费用由原、被告承担。

三、陈效俊等 23 位自然人诉爱涛文化

(一)基本情况

原告:陈效俊、姜平、罗光显、孟兆林、沈贤芝、徐天骄、张宁、赵次英、

何平、江华山、梁宁怡、王雅琴、徐虎君、胡安兰、胡维礼、靖萍、李明、李童

4

飞、马游、严翔建、张弦、张宇琳、张平共 23 人

被告一:江苏紫金茂业珠宝有限公司

被告二:江苏爱涛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二)诉讼的事实及请求

1、诉讼事实和理由

上述 23 位原告分别自 2013 年 1 月至 2016 年 2 月间,分期分次与紫金爱涛

黄金珠宝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签订了《实物黄金托管单》,委托

其保管 Au9999 黄金合计 7300 克。根据《实物黄金托管单》的约定,托管期间,

交易中心根据托管产品的克重和托管时间向顾客赠送现金抵用券,限于在交易中

心使用。

交易中心是紫金茂业和爱涛文化于 2012 年 8 月开始的一个合作项目。其中,

紫金茂业为项目经营方,承担经营责任及相应的经营风险和相关税务责任、商品

质量责任和安全保障责任,获取经济收益;爱涛文化提供实物黄金、创意产品设

计、管理经验、购买黄金交易通道等,获取产品设计费、管理咨询费和购买黄金

手续费收入。

2016 年,紫金茂业经营出现问题,导致交易中心无法返还上述原告托管的

黄金。原告方认为交易中心作为两被告的合作项目,两被告应共同承担返还的义

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将被告诉至玄武区人民法院。

2、诉讼请求

(1)请求解除《实物黄金托管单》;

(2)请求判令两被告返还上述原告托管于交易中心的 Au9999 黄金,合计

7300 克;

(3)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损失:其中 9 名原告请求判令自原告托管之

日起至 2016 年 7 月的现金抵用券损失合计约 3.6 万元;13 名原告请求判令自原

告托管之日起至被告实际返还之日止的现金抵用券损失,标准每 100 克黄金每月

100 元;另有 3 名原告请求判令其他损失合计约 13.8 万元;

(4)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5

三、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述诉讼尚未判决,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

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及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

2、《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及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合议庭通知书

3、《民事诉讼状》及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传票

特此公告。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30 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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