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加强对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以资源、资产、资金等向外投资的管理,保障投资的安全性和收益,根据《浙
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进行的投
资行为,包含下列范围:
(一)短期投资:指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期不超过一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
券、基金投资。
(二)长期投资:指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且持有期超过一年的投
资,包括采取收购、兼并、控股、参股、合资、租赁、资产置换等方式,以现金、
技术、产品、商誉或其他资产等投资组建控股或参股企业或入股有关企业。
(三)期货交易:指在期货交易所通过买卖期货合约并根据合约规定的条款
约定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和地点,以某一特定价格和数量、质量买卖指定商品的
交易行为,通过买卖期货合约、回避现货价格风险,实现套期保值。公司开展期
货交易的品种仅限铝锭,交易的目的仅限于套期保值,不得从事期货投机性交易。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三条 公司各分、子公司不得进行短期投资和期货交易,不得自行决定对
外投资。
第四条 公司进行短期投资和期货交易必须以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不得用
募集资金、银行贷款等进行。
第五条 公司进行短期投资和期货交易,由投资部或采购部提出投资分析和
市场分析、并经论证后,按权限提交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决策同意后,落实
专人在公司帐户上实施并由公司财务部对资金和帐户监控。
第六条 公司全年期货套期保值保证金不超过 1500 万元人民币;如拟投入保
证金金额超过 1500 万元人民币,但不超过 2000 万元,须经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
会及全体独立董事书面同意后方可增加保证金;如拟投入保证金金额超过 2000 万
元人民币,则须上报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有关内控制度规
定进行审议。
第七条 公司进行短期投资和期货交易,资金划拨必须经董事长签字并加盖
财务印鉴。每笔交易都应打印交割单,每月底必须打印对帐单,由财务人员领取
或要求证券、期货公司将交割单、对帐单直接寄至公司财务部。
公司进行短期投资和期货交易指定专人在授权范围内操作,除每日报送投资交
易表与盈亏情况表外,短期投资浮动亏损达到投资额的 10%或期货交易保证金浮
动亏损达到保证金的 30%时,需即时报告公司总经理和董事长,讨论决定是否继
续交易的策略。
第八条 公司进行长期投资,应充分考虑下列因素并据此作出决策:
(一)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资有明示或隐
含的限制;
(二)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及年度投
资计划;
(三)投资项目经论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四)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投资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是否具备实施项
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等条件);
(五)就投资项目做出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公司进行短期投资(风险投资除外)和长期投资,按以下权限报批: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以下范围内的决策事项: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 10%以内,或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净资产的 10%以内,或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的 10%以内,或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的 10%以
内,或交易标的年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内的事
项。
董事会行使以下范围内的决策事项:
1、决定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金额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内的事项;
2、决定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 10%以上-50%
以内,或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以上-50%以内,或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50%以
内,或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的 10%以上-50%
以内,或交易标的年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50%
以内的事项。
超出上述范围以外的项目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
上述规定。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范围。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监督与控制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监控和管理:
(一)短期投资与期货交易,公司财务部负责监控;
(二)长期投资,按《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进行
管理和监控。
(三)公司职能部门应做好对外投资项目在设计、建设、生产、营销、资金
筹措等方面的配合工作,为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创造条件。
(四)公司内审部、管理部负责对长期投资项目列入项目预决算审计和经济
责任制考核。
(五)公司行政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方案、建议书、合作意向书、可行性报
告、协议、合同、章程、验资证明、工商登记及向有关部门报批的资料的归档管
理。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和收回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时,公司可以转让或收回对外投资:
(一)公司发展战略调整,决定退出已发生的对外投资;
(二)已对外投资的项目未达到预期目标;
(三)已投资项目经营期满;
(四)已投资项目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继续投资不利于公司利益最大化;
(五)公司董事会认为必要的。
第十二条 公司转让或收回对外投资,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委托中介机构对相
关资产进行审计和评估,防止资产流失。
公司转让或收回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和权限按照本制度第四章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涉及关联交易的,按照《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其他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的《期货投资管理规定》同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