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管理办法
(本制度于 2012 年 6 月 28 日经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二十九次会议审议批准,于 2016 年 7 月 29 日经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管理人员的薪酬和绩效,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要求
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
管理水平,参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本办法考核的人员包括: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
事(不含职工代表监事)、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以及或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批准
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薪酬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1)薪酬标准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2)薪酬与年度绩效考核相匹配的原则;
(3)薪酬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4)薪酬与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
(5)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随着公司经营发展的变化,薪酬可以作相应的调整,调
整的依据是:
(1)同行业薪酬水平;
1
(2)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3)通货膨胀水平;
(4)公司实际经营状况;
(5)组织架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上述人员薪酬和绩效考
核的管理、监督、检查机构。
第二章 年薪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年薪是公司以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为周期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以公司与被考核人约定的年薪标准
为基数,根据年度业绩和管理指标,按照业绩考核结果以及上述人员
所承担的责任、贡献和风险,确定向被考核人员支付的薪酬所得。
第七条 考核人的月度应发工资按照月工资标准(年薪标准除以
十二)乘以当月实际完成的考核利润占去年同比的比例确定,上不封
顶,下不保底。对于经营规模较小且利润波动较大的企业,按照公司
总经理办公会确定的比例控制月度应发工资的上限和下限。
第八条 年终时,参照年度利润同比完成比例确定年度应发工资
后,拉通每月应发工资,多退少补,实现长期激励与短期激励相结合。
第九条 由于新并入业务和新发展产业仍处于培育期,相关企业
被考核人的年薪发放仍然按照原考核方式发放年薪,待条件成熟并经
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后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 奖金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奖金是公司以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为周期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按照年度收入同比同口径增长金额
2
的固定比例确定奖励额度计发的年度经营奖金。
第十一条 年度收入较去年同期上升时即按比例计提奖金,收
入同比下降时奖金归零。该比例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与被考核
对象在每年初商议确定。
第四章 业绩考核
第十二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期限与年薪的支付期限相同,
即每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第十三条 业绩考核包含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月度考核主要
依据利润同比完成情况,年度考核主要依据年度收入同比完成情况。
第十四条 业绩考核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被考核人员奖金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后发放。
第十六条 考核年度内,如遇国家法规政策调整或不可抗拒力因
素,对考核年度公司盈利产生重大影响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考核年度的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 被考核人员如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考核结果有异
议,可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诉,由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作出解释和说明;如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处理结果仍不认
可,可向董事会提出申诉,由董事会作出最终决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相关监管部门颁布
3
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遵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 O 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