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外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潮宏基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本
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2016年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
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的了解和查验,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报告期内,除了为全资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不
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以前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其他对外担保事
项。
独立董事: 李书玲、余应敏、解浩然
2016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