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独立董事,现就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所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6年上半年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
12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对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
情况进行了审核,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截止2016年6月30日,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281000万
元,占公司2015年12月31日净资产的比例为17.50%,不存在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的情况,且被担保方财务状况良好。
公司在《公司章程》及《担保管理制度》中,明确了担保
的审议程序、审批权限以及担保条件等风险控制内容。上述担
保,公司已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履行了审议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目前没有发现有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
而承担担保责任。
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事项,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
险,不存在与证监发(2003)56 号文、证监发(2005)12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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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规范对外担保
行为,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全
部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属于公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
要,担保决策程序合法、合理,担保风险能够有效控制,相关
信息披露及时、公开,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
利益。
二、关于公司2016年上半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
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并结合公
司实际,经认真审核,公司2016年上半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没有发生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
定,严格控制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我们认为该事项符合法律、
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利益的事项。
三、关于公司通过山西焦煤集团财务公司向义城煤业提供
委托贷款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山西西山
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
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所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经审阅各方拟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委托贷款借款
合同》等涉及该项关联交易的相关材料,有关协议是本着公平、
公正、兼顾各方利益、促进共同发展的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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础上经协商而签订的。该项委托贷款,公司比照银行同期贷款
利率以年利率4.75%向贷款方收取利息,以上协议的签订不会损
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基于上述原因及我们的独立判断,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
张继武 容和平 李端生 曹胜根
201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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