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资料
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进
行了认真审议。通过认真听取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及管理层的介绍和说明
后,对所关心问题进行了质询和审议。经过认真讨论,对于下列事项予以独立、
客观、公正的判断,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同意阳煤集团寿阳开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公司授信额度及
公司使用授信余额进行贷款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开元公司提请使用公司在光大银行的1亿元授信额度项下
8,000万元额度并办理贷款,贷款期为1年。公司在光大银行授信额度(上述
公司在光大银行享有的1亿元授信额度)项下的2,000万元授信余额,由公司
办理一年期贷款,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开元公司使用此授
信额度,公司对开元公司在相关《贷款合同》项下所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
清偿义务,开元公司以其价值不少于9,600万元的在建工程向公司进行反担
保。本事项是为了保证开元公司和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能够有效控
制和防范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在上述担
保事项的决策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二、关于受让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部分采掘设备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拟协议受让阳煤集团评估原值为2,419,342,484.00
元,评估净值为1,457,210,748.00元的采掘设备用于公司和下属公司使用及
租赁给阳煤集团及其下属公司使用,是为了实现对公司煤矿安全生产设备统
一管理,调剂使用,提高设备利用率、降低成本。该事项所涉及的关联交易
事项遵循公允原则,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方向和长远利益。公司董事会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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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表决时,公司关联董事予以回避,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董事会的表决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本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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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阳泉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授权独立董事)签字:
2016年 7月 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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