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机汽车: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来源:上交所 2016-07-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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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

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批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可以暂缓披露的信息”是指存在不确定

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

导投资者的拟披露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可以豁免披露的信息”指属于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

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拟披

露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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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

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

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

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

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

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

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交所申请,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上交所

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条 特定信息申请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业务部门应

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一),

并及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两个交易日内对相关信

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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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

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二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

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

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三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三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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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

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

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中的问责条款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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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申请时间

申请部门 申请人

登记事由 暂缓□ 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 □是 □否 相关内幕知情人 □是 □否

或豁免事项的知 是否签署书面保

情人名单 密承诺

申请部门负责人

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

意见

董事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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