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和董事会授权期限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我们作为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对公司 2016 年 7 月 28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议案涉及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董事会授
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期限,有利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工作的顺利推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
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延长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
期和董事会授权期限至 2017 年 9 月 2 日,并同意将《关于延长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
于延长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授权期限的议案》提交至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鄢德佳、万碧玉、蔺楠、程京
2016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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