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的重
组问询函》
之
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六年七月
致: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北方硝化棉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化股份”或“上市公司”)请求,担任北化股份发行
股份购买山西新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化工”或“标的公司”)
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项目的专项法律
顾问。
2016 年 7 月 22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出具《关于对四川北
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6]
第 71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本所现就《问询函》提出的需要本所律师发表意见的部分出具本专项法律意
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本次交易相关各方的如下保证:
1、其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
本材料、复印材料、说明承诺函或证明;
2、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赖有关政府部门、本次交易有关各方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
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北化股份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
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北化股份对《问询函》的回复材料,随
其他材料一起上报。
本所同意北化股份在其为本次交易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照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
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其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规定,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 预案披露,为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突出主营业务,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的标的公司山西新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新
华化工”)剥离了辅业资产及相关业务。请补充说明标的公司剥离辅业资产和相
关业务过程的合规性,并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由于历史原因,新华化工在本次交易前除正常生产经营活性炭及防护器材业
务外,还承担部分供水供电职能、医院、离退休人员、辅业人员管理等辅业资产
(以下简称“辅业资产”)相关业务职能。
为筹划本次交易、突出主营业务,保证本次交易进入上市公司的业务资产完
整和独立,新华化工在北化股份停牌期间主要将上述辅业资产移交至相关政府部
门或山西新华防护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防护”)进行统一管理。
为此,在北化股份停牌期间,新华化工对辅业资产、业务及人员等进行了全面梳
理,最终确定了辅业剥离方案。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各辅业资产及相关
业务主要移交过程如下:
一、管理职能移交新华防护
2016 年 4 月 20 日,新华化工与新华防护签署了《管理职能转移协议》,双
方约定,(1)新华化工托管的医院、房产物业公司、离退休管理部等企业办社会
单位及其固定资产转移给新华防护管理;(2)新华化工将水电移交工作管理职能
和相关费用转移给新华防护;(3)新华化工将医院划转工作及费用转移给新华防
护;(4)新华化工承担的离退休人员管理职能移交给新华防护;(5)新华化工将
内退人员安置费转移给新华防护;(6)自 2015 年 12 月 31 日起,企业办社会等
辅业资产、费用的托管职能全部由新华防护承担。
2016 年 4 月 22 日,新华化工董事会作出临时会议决议,审议同意新华化工
与新华防护签署的《管理职能转移协议》,同意新华化工将供水供电职能、医院、
离退休人员、辅业人员管理等辅业职能移交给新华防护,辅业剥离所需费用由新
华化工承担。
同日,新华防护董事会作出临时会议决议,审议同意新华化工与新华防护签
署的《管理职能转移协议》,同意承接供水供电职能、医院、离退休人员、辅业
人员管理等职能。
2016 年 5 月 4 日,北化集团作出《关于新华化工转移托管职能和历史遗留
问题的批复》(北化字[2016]162 号),原则上同意新华化工所承担的相关社会职
能和历史遗留问题由新华防护承接。
二、非标的资产移交给新华防护
(一)新华化工将部分非标的资产移交给新华防护
2016 年 3 月 28 日,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兵器集团”)作出
《关于北化集团山西新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土地资产分割及土地性质变更的批
复》(兵器资产字[2016]170 号),同意对新华化工位于太原市新兰路 71 号的并政
地国用(2008)第 20072 号宗地进行分割,其中拟注入上市公司的 857.59 亩土
地的使用性质由划拨用地变更为出让工业用地,剩余土地划转至新华防护。
2016 年 5 月 4 日,北化集团作出《关于新华化工对部分资产进行重组的批
复》(北化字[2016]161 号),同意新华化工对新华防护进行资产重组。
2016 年 5 月 25 日,新华化工与新华防护签署《重组协议》,双方约定将新
华化工不纳入本次交易范围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设备资产划转给新华防护。
同日,新华化工董事会作出临时会议决议,同意新华化工将其不纳入本次交
易范围的相关土地、房屋建筑物及设备资产划转至新华防护。
(二)新华化工将所持部分参股公司股权划转至新华防护
2016 年 3 月 10 日,兵器集团作出《关于将新华化工所持新华环保、北化鲁
华、惠安防化股权无偿划转至新华防护器材的批复》(兵器资产字[2016]126 号),
同意将新华化工持有的山西新华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华环保”)5%
股权、辽宁北化鲁华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化鲁华”)25%股权、西安北
方惠安防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安防化”)8%股权无偿划转至新华防护,
划转基准日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同日,新华化工和新华防护签订《无偿划转协议》,双方约定,新华化工所
持有新华环保 5%股权、北化鲁华 25%股权、惠安防化 8%股权无偿划转至新华
防护,划转基准日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同日,新华化工、新华防护董事会分别作出临时会议决议,同意上述股权无
偿划转。
2016 年 3 月 11 日,新华环保召开 2016 年第一次股东会,审议同意新华化
工将其持有的新华环保 5%股权无偿划转至新华防护。
2016 年 4 月 6 日,北化鲁华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同意新华化工将其持有
的北化鲁华 25%股权无偿划转至新华防护。
2016 年 4 月 8 日,惠安防化召开股东会,审议同意新华化工将其持有的惠
安防化 8%股权无偿划转至新华防护。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新华环保、北化鲁华、惠安防化均已就股东变
更完成工商变更手续。
综上,本所认为,新华化工与新华防护签署的《管理职能转移协议》内容合
法有效;新华化工已就本次辅业剥离事宜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议程序并取得相关
主管单位批复;截至本次交易审计评估基准日(即 2016 年 6 月 30 日),上述辅
业资产已全部移交或剥离至新华防护,后续相关社会职能移交给政府部门的工作
由新华防护承接;本次资产剥离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二、 预案披露,山西新华防护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防护”)
承诺新华化工 2016 年度至 2018 年度的净利润不低于 5,453.57 万元、5,709.89 万
元、6,282.30 万元,否则新华防护需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补偿期间届满后,如
果以收益法评估的无形资产出现减值,新华防护也需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新
华防护因无形资产减值需补偿的金额和因标的公司未实现承诺的业绩应补偿的
金额之和不超过以收益法评估的无形资产交易作价。请补充说明上述业绩承诺
和补偿安排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请独
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业绩承诺和补偿安排的法规依据
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三十五条
规定:“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对拟购买资产
进行评估或者估值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
毕后 3 年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
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
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
2、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1 月 15 日公布的《关于并购重组业绩补偿相关
问题与解答》,在交易定价采用资产基础法估值结果的情况下,如果资产基础法
中对于一项或几项资产采用了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也应就此部分进行业绩补偿。
3、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部 2015 年 9 月 18 日公布的《关于上市公司监管法
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以下简称“问答汇编”)第八项的规定,在交
易对方以股份方式进行业绩补偿的情况下,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当补偿股份的数
量及期限,补偿股份数量的计算:
(1)以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拟购买
资产进行评估或估值的,每年补偿的股份数量为:
当期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
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拟购买资产交易作价-累积
已补偿金额。
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量=当期补偿金额/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
当期股份不足补偿的部分,应现金补偿。
(2)采用现金流量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估值的,交易对方计算出现
金流量对应的税后净利润数,并据此计算补偿股份数量。
此外,在补偿期限届满时,上市公司应当对拟购买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如:
期末减值额/拟购买资产交易作价>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认购股份总数,
则交易对方需另行补偿股份,补偿的股份数量为:期末减值额/每股发行价格-
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
(3)以市场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估值的,每年补偿的股份数量为:
期末减值额/每股发行价格-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
当期股份不足补偿的部分,应现金补偿。
(二)本次交易完成后业绩承诺和补偿安排
根据《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预案》,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定价整体采用资产基础法估值结果,但涉及无
形资产中的专利技术、商标和著作权部分采用了收益法评估结果。2016 年 7 月
16 日,北化股份就本次交易中采用收益法评估的新华化工无形资产部分业绩承
诺及补偿事宜,与交易对方新华防护签订了《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约定业绩
补偿期间为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含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当年
度),即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三个年度;补偿方式为股份补偿,按如下公
式计算: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应补偿金额÷每股发行价格。
当期应补偿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
现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根据收益法评估的无形资
产的交易价格-累积已补偿金额
基于以上,本所认为,本次交易中的业绩承诺和补偿安排符合《重组管理办
法》第三十五条、中国证监会上市部《问答汇编》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并购重组
业绩补偿相关问题与解答》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系《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
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之专项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刘 荣
________________
宋彦妍
单位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
张如积
2016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