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
的重组问询函》相关问题的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化股份”、“上市公司”或“公司”)
于 2016 年 7 月 22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四川
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
【2016】第 71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独立财务顾问,就问询函中提及的需
独立财务顾问核实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如无特殊说
明,本核查意见中简称与《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以下简称《重组预案》)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1、预案披露,为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突出主营业务,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的标的公司山西新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新华化
工”)剥离了辅业资产及相关业务。请补充说明标的公司剥离辅业资产和相关
业务过程的合规性,并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由于历史原因,新华化工在本次交易前除正常生产经营活性炭及防护器材业
务外,还承担部分供水供电职能、医院、离退休人员、辅业人员管理等辅业资产
(以下简称“辅业资产”)相关业务职能。
为筹划本次交易、突出主营业务,保证本次交易进入上市公司的业务资产完
整和独立,新华化工在北化股份停牌期间主要将上述辅业资产移交至相关政府部
门或山西新华防护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防护”)进行统一管理。
为此,在北化股份停牌期间,新华化工对辅业资产、业务及人员等进行了全面梳
理,最终确定了辅业剥离方案。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各辅业资产及相关业
务主要移交过程如下:
一、管理职能移交新华防护
2016 年 4 月 20 日,新华化工与新华防护签署了《管理职能转移协议》,双
方约定,(1)新华化工托管的医院、房产物业公司、离退休管理部等企业办社会
单位及其固定资产转移给新华防护管理;(2)新华化工将水电移交工作管理职能
和相关费用转移给新华防护;(3)新华化工将医院划转工作及费用转移给新华防
护;(4)新华化工承担的离退休人员管理职能移交给新华防护;(5)新华化工将
内退人员安置费转移给新华防护;(6)自 2015 年 12 月 31 日起,企业办社会等
辅业资产、费用的托管职能全部由新华防护承担。
2016 年 4 月 22 日,新华化工董事会作出临时会议决议,审议同意新华化工
与新华防护签署的《管理职能转移协议》,同意新华化工将供水供电职能、医院、
离退休人员、辅业人员管理等辅业职能移交给新华防护,辅业剥离所需费用由新
华化工承担。
同日,新华防护董事会作出临时会议决议,审议同意新华化工与新华防护签
署的《管理职能转移协议》,同意承接供水供电职能、医院、离退休人员、辅业
人员管理等职能。
2016 年 5 月 4 日,北化集团作出《关于新华化工转移托管职能和历史遗留
问题的批复》(北化字[2016]162 号),原则上同意新华化工所承担的相关社会职
能和历史遗留问题由新华防护承接。
二、非标的资产移交给新华防护
(一)新华化工将部分非标的资产移交给新华防护
2016 年 3 月 28 日,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兵器集团”)作出
《关于北化集团山西新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土地资产分割及土地性质变更的批
复》(兵器资产字[2016]170 号),同意对新华化工位于太原市新兰路 71 号的并
政地国用(2008)第 20072 号宗地进行分割,其中拟注入上市公司的 857.59 亩
土地的使用性质由划拨用地变更为出让工业用地,剩余土地划转至新华防护。
2016 年 5 月 4 日,北化集团作出《关于新华化工对部分资产进行重组的批
复》(北化字[2016]161 号),同意新华化工对新华防护进行资产重组。
2016 年 5 月 25 日,新华化工与新华防护签署《重组协议》,双方约定将新
华化工不纳入本次交易范围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设备资产划转给新华防护。
同日,新华化工董事会作出临时会议决议,同意新华化工将其不纳入本次交
易范围的相关土地、房屋建筑物及设备资产划转至新华防护。
(二)新华化工将所持部分子参股公司股权划转至新华防护
2016 年 3 月 10 日,兵器集团作出《关于将新华化工所持新华环保、北化鲁
华、惠安防化股权无偿划转至新华防护器材的批复》(兵器资产字[2016]126 号),
同意将新华化工持有的山西新华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华环保”)5%
股权、辽宁北化鲁华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化鲁华”)25%股权、西安北方
惠安防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安防化”)8%股权无偿划转至新华防护,
划转基准日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同日,新华化工和新华防护签订《无偿划转协议》,双方约定,新华化工所
持有新华环保 5%股权、北化鲁华 25%股权、惠安防化 8%股权无偿划转至新华防
护,划转基准日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同日,新华化工、新华防护董事会分别作出临时会议决议,同意上述股权无
偿划转。
2016 年 3 月 11 日,新华环保召开 2016 年第一次股东会,审议同意新华化
工将其持有的新华环保 5%股权无偿划转至新华防护。
2016 年 4 月 6 日,北化鲁华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同意新华化工将其持有
的北化鲁华 25%股权无偿划转至新华防护。
2016 年 4 月 8 日,惠安防化召开股东会,审议同意新华化工将其持有的惠
安防化 8%股权无偿划转至新华防护。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新华环保、北化鲁华、惠安防化均已就股东变更
完成工商变更手续。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新华化工与新华防护签署的《管理职能转
移协议》内容合法有效;新华化工已就本次辅业剥离事宜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
议程序并取得相关主管单位批复;截至本次交易审计评估基准日(即 2016 年 6
月 30 日),上述辅业资产已全部移交或剥离至新华防护,后续相关社会职能移
交给政府部门的工作由新华防护承接;本次资产剥离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上内容已在上市公司修订后的《重组预案》 第五章 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之“五、主营业务发展概况”之“(二)辅业资产及业务剥离情况”补充披露。
2、预案披露,山西新华防护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防护”)
承诺新华化工 2016 年度至 2018 年度的净利润不低于 5,453.57 万元、5,709.89
万元、6,282.30 万元,否则新华防护需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补偿期间届满后,
如果以收益法评估的无形资产出现减值,新华防护也需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新华防护因无形资产减值需补偿的金额和因标的公司未实现承诺的业绩应补偿
的金额之和不超过以收益法评估的无形资产交易作价。请补充说明上述业绩承
诺和补偿安排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请
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本次交易中,新华化工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其中无形资
产中的商标、专利技术、著作权等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中
采用收益法评估的新华化工无形资产补偿方案,与交易对方新华防护签订了《业
绩承诺及补偿协议》,对新华防护由于收益法评估的无形资产应履行的业绩承诺
及补偿方案进行了约定,该业绩承诺和补偿安排所依据的法规主要如下:
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
行评估或者估值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
后 3 年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
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
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
二、《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关于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
编》
第八项:
“交易对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应当以
其获得的股份和现金进行业绩补偿。如构成借壳上市的,应当以拟购买资产的价
格进行业绩补偿的计算,且股份补偿不低于本次交易发行股份数量的 90%。业绩
补偿应先以股份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
在交易对方以股份方式进行业绩补偿的情况下,通常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当
补偿股份的数量及期限:
(一)补偿股份数量的计算
1.基本公式
1)以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
产进行评估或估值的,每年补偿的股份数量为:
当期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
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拟购买资产交易作价-累积
已补偿金额
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量=当期补偿金额/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
当期股份不足补偿的部分,应现金补偿
采用现金流量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估值的,交易对方计算出现金流量
对应的税后净利润数,并据此计算补偿股份数量。
此外,在补偿期限届满时,上市公司应当对拟购买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如:
期末减值额/拟购买资产交易作价>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认购股份总数,
则交易对方需另行补偿股份,补偿的股份数量为:
期末减值额/每股发行价格-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
2)以市场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估值的,每年补偿的股份数量为:期
末减值额/每股发行价格-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
当期股份不足补偿的部分,应现金补偿”
三、《关于并购重组业绩补偿相关问题与解答》
第二款:
“在交易定价采用资产基础法估值结果的情况下,如果资产基础法中对于一
项或几项资产采用了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也应就此部分进行业绩补偿。”
本次重组标的资产定价整体采用资产基础法估值结果,但其中无形资产中的
专利技术、商标和著作权采用了收益法评估结果,根据上述规定,也应就此部分
进行业绩承诺;另外,本次重组交易对方作出的业绩补偿承诺采取股份补偿的方
式,其业绩承诺和补偿安排符合相关规定。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述业绩承诺和补偿安排符合《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以上内容已在修订后的《重组预案》“第六章 标的资产预估作价及定价公允
性”之“五、业绩承诺及补偿”之“5、业绩补偿安排的合规性”补充披露。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对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相关问题的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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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