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2016年半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证监会公告 [2013]29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报披露内容及格式指引(2013年修订)》等有关文件规
定,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汤
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2016年半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一、 关于201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关于201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说
明》,及询问公司相关业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后,我们认为,
公司编制的《关于201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如
实反映了公司201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
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二、关于2016年半年度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独立董事对于担保事项专项说明和独
立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04]57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
度》等制度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对报
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专项说明
及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事项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占用均为正常经营性
往来,未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
企业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也
无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
金额为零。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16年半年度报告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 恒 胡玉明 张 平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