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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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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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06G20160045-00001
致: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比森”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艾比森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
规则》的要求对艾比森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
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
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艾比森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
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艾比森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2016年7月11日,艾比森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会议决定召
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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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6年7月12日,艾比森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
刊登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
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
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
同时通知中列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
分披露。
3、艾比森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6年7月29日(星期五)在深圳市艾比森光
电股份有限公司20层A会议室(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路2018号天安云谷产
业园一期3栋A座20层)召开,其中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6年7月29日(星期五)
下午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7月29日
(星期五)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7月28日(星期四)15:00至2016年7月29日(星期五)
15:00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艾比森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董事任
永红先生(因公司董事长丁彦辉先生在外出差,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由董
事任永红先生担任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主持,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
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艾比森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艾比森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2、根据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授权委托书及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6名,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26,162,52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0.7948%,其中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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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出席会议表决股东及授权代理人4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26,146,621
股;网络参与表决股东2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5,900股。
3、出席会议的人员还有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参
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核查,本
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规定,其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就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会议推选的代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工作。会议主持人
在现场宣布了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经合理查验,艾比森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艾比森已公告的
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无临时议案。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经逐项审议,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6,157,4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7%;
反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
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7.9245%;反
对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0755%;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议案审议通过。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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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艾比森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
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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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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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于秀峰
承办律师:
贺存勖
承办律师:
吴永富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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