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信和平: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7-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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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对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鉴于激励对象彭俊、张绍华、罗振强等 3 人因离职

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公司回购并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周忠国先生、张晓川先生回避表决,本次回购

注销合法、合规。

二、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的规定,本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

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

金的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核查

和问询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本人认为: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

[2003]56 号)的规定,2016 年上半年,没有发生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等情

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的对外担保;公司与关

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

三、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本次补选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楼水勇先生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条件,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

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

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同意提名楼水勇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独立意见

公司聘任张晓川先生为公司总裁的相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

现象,亦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经审阅董事会提供的张晓川先生的个人简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其任职经

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具备担任公司总裁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作为公司独

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张晓川先生为公司总裁。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杨 雄 张 琪 郁 方

孟洛明 郑晓东

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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