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马股份: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来源:上交所 2016-07-30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二零一六年八月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法行使股东职权,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

率,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特制订本须知。

一、股东大会设董秘办,具体负责大会有关程序方面的事宜。

二、会议期间全体出席会议人员应以维护股东合法权益,确保大会正常秩序,提高议事

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三、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依法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律师和董事会邀请参会的人员外,公司有

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为,公司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四、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必须在会议召开前十分钟向董秘办办理签到登记

手续。

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依法享有发言权、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益,股东(或其

授权代表)要求发言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分钟至董秘办进行发言登记,董秘办员工

将按股东发言登记时间先后顺序,安排股东发言。

六、股东发言时应首先报告姓名和所持公司股份数,股东应在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有直接关系的范围内展开发言,发言应言简意赅。超出议案范围,欲向公司了解某些方面具

体情况的,应在会后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咨询。股东发言时间不超过 5 分钟,除涉及公司商业

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应认真负责地回答股东提出的问题,

回答问题时间不超过十分钟。

七、在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不得发言。

八、大会召开期间,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公司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1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时间:2016 年 8 月 8 日下午 14:00 点

地点: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东原中心 7 号 32 楼公司会议室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主持人:董事长

会议出席人员: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董事会秘书、高

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

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须知和大会出席情况

二、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推选计票、监票人 2 名

三、会议议案审议:

1、审议《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2、审议《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1)发行规模及发行方式

(2)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3)发行对象

(4)债券期限及品种

(5)债券利率及还本付息方式

(6)担保方式

(7)募集资金用途

(8)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9)偿债保障措施

(10)发行债券的交易流通

(11)决议有效期

3、审议《关于房地产业务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和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

问题的专项自查报告》

2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4、审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关于

公司房地产业务合规开展的承诺函的议案》

5、审议《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

宜的议案》

6、审议《关于公司增加为联营企业重庆旭原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

议案》

7、审议《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四、审议上述议案、股东发言及回答股东问题

五、议案表决,总监票人宣布上述议案表决结果

六、宣读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签署相关文件

七、见证律师宣读本次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八、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3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议案一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各位股东: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改善债务结构、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满

足公司资金需求、降低公司融资成本,公司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将公司的实际情况与上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逐项对照,董事会认为本公司符合现行公司债券政策和公司债券发行条件关于向《公司债券发行

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和资格。

公司不存在《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规定的下列关于不允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

事项:

1、最近 12 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发行人。

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的发行人。

3、最近 12 个月内因违反《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的发行人。

4、最近两年内财务报表曾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发行人。

5、擅自改变前次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做纠正,或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的发行人。

6、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发行人。

7、地方融资平台公司。

8、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认定的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的房地产公司。

9、典当行。

10、非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的担保公司。

11、未能满足以下条件的小贷公司:

(1)经省级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备案,且成立时间满 2 年;

(2)省级监管评级或考核评级连续两年达到最高等级;

(3)主体信用评级达到 AA-或以上。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4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八月八日

5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议案二

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为进一步改善债务结构、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满足公司资金需求、降低公司融资成本,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及《非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目前债券市场的情况和公司的资

金需求状况,拟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及相关事项如下:

(一)发行规模及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票面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 60 亿元(含 60 亿元),以分期形式非公开发行。具体

发行规模及分期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

况,在前述范围内确定。

(二)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公司债券面值 100 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三)发行对象

本次公司债券仅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合格投资者的范围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确定,发行对象不超过 200 人。

(四)债券期限及品种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期限不超过 5 年(含 5 年)。债券品种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多种期限的混合品

种,有担保债券,无担保债券或有担保债券、无担保债券混合品种,具体品种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

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

(五)债券利率及还本付息方式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及其还本付息方式由公司与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确定。

(六)担保方式

本次公司债券是否全部或部分采用担保及具体的担保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

士根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

(七)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债券募集资金拟用于偿还金融机构借款、补充流动资金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用途。具体

募集资金用途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确定。

(八)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6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决定的专项账户中。

(九)偿债保障措施

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后,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的情况时,

同意公司至少采取如下措施,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与下述措施相关的一

切事宜: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十)发行债券的交易流通

在满足交易流通条件的前提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本次公司债券交易流通事宜。

(十一)决议有效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决议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八月八日

7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议案三

关于房地产业务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和

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问题的专项自查报告

各位股东: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马股份”或“公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

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 号)以及《证监会调整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

房地产业务监管政策》等相关规定,对 2012 年 1 月 1 日至本专项自查报告出具日期间内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1是否涉及闲置土地、炒地和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情况进行了专项自查,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是否存在“闲置土地”情形的自查

2012 年 1 月 1 日至本专项自查报告出具日期间内,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完工 9 个项目,具体情况如

下表所示: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公司名称 项目位置 土地用途

1 天悦人和 重庆国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 商业、住宅

2 中央广场 南方东银重庆品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 商业、住宅

3 东原亲亲里 重庆腾辉控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 住宅、商业

4 祥瑞新城 南方东银置地有限公司 重庆 住宅、商业

5 东原香郡 重庆晶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 商业、住宅

6 缙云山 重庆河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 住宅

7 翡翠明珠 南方东银置地有限公司 重庆 商业、住宅

8 鸿恩寺 重庆同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 商业、住宅

9 东原桐麓 重庆东原睿合置业有限公司 重庆 住宅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截至本专项自查报告出具日涉及土地开发的在建、拟建的房地产项目共计 22 个,

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公司名称 项目位置 土地用途

1 中央大街 重庆东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 商业、住宅

1

公司已于 2014 年 4 月收购控股股东——重庆东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及江苏华西集团公司、江苏华西同诚投资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所持有的重庆同原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00%股权、重庆国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00%股权、深圳市鑫润投资有限公

司 100%股权、南方东银重庆品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49%的股权,并完成了相关工商登记手续的办理。收购完成后,公司直

接持有上述四家公司 100%股权。故在本次自查中,上述四家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从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一并纳入自查范围。

8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公司名称 项目位置 土地用途

2 东原香山 重庆兴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 商业、住宅

3 北碚蔡家 重庆东原创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 住宅

4 肖家沟 重庆长川置业有限公司 重庆 住宅

5 领天下 南方东银置地有限公司 重庆 住宅

6 东原锦悦 武汉东原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武汉 住宅

7 逸城亲水住宅 武汉瑞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武汉 住宅

8 双建村 武汉嘉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武汉 住宅

9 金马项目 成都东原海纳置业有限公司 成都 住宅

10 四川航空广场 成都皓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 商业

11 开元观邸 四川荣府置地发展有限公司 绵阳 商业、住宅

12 浦东惠南 上海天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 住宅

13 奉贤南桥新城 上海长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 住宅

14 晴天见项目 武汉虹丽置业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 住宅

2

15 大竹林项目 重庆旭原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 住宅、商业

16 燕山路 98 号地块 南京睿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京 住宅、商业

17 上海沪南路项目 上海威斯莱克酒店公寓有限公司 上海 住宅、商业

奉贤区南桥新城 16

18 上海励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 上海 住宅、商业

丹阳 32-04 区域地块

19 武汉板桥项目 武汉东原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武汉 住宅

20 苏州黄桥项目 苏州睿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苏州 住宅

21 东原晴天 重庆河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 住宅、商业

22 杭州余杭项目 江苏东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杭州 住宅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 年修订)的规定,下列情形构成闲置土地: (1)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

发的;(2)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

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同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

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依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相关用地,除采取协

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外,该等用地动工开发时间按照新约定、规定的时间重新起算:(1)因未

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

2

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重庆东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重庆旭原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9.14%的股权并形成共同控

制,故将大竹林项目纳入本次自查范围。

3

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上海之方实业有限公司持有上海励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0%的股权并形成共同控制,故将奉贤区

南桥新城 16 丹阳 32-04 区域地块项目纳入本次自查范围。

9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2)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

建设条件开发的;(3)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4)因处

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5)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6)政府、

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经自查,2012 年 1 月 1 日至本专项自查报告出具日期间内,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

存在闲置土地行为,亦不存在因闲置土地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二、关于是否存在“炒地”情形的自查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

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

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经自查,2012 年 1 月 1 日至本专项自查报告出具日期间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不

存在未满足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所述条件下转让土地使用权等炒地行为,亦不存在因炒地行为

被处以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

三、关于是否存在“捂盘惜售”、“哄抬房价”情形的自查

2012 年 1 月 1 日至本专项自查报告出具日期间内,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开

发项目如下表所示: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公司名称 项目位置 土地用途

1 中央大街 重庆东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 商业、住宅

2 东原香山 重庆兴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 商业、住宅

3 东原香郡 重庆晶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 商业、住宅

4 北碚蔡家 重庆东原创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 住宅

5 翡翠明珠 重庆 商业、住宅

南方东银置地有限公司

6 领天下 重庆 住宅

7 中央广场 南方东银重庆品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 商业、住宅

8 东原桐麓 重庆东原睿合置业有限公司 重庆 住宅

9 肖家沟 重庆长川置业有限公司 重庆 住宅

10 缙云山 重庆河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 住宅

11 鸿恩寺 重庆同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 商业、住宅

10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12 东原锦悦 武汉东原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武汉 住宅

13 逸城亲水住宅 武汉瑞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武汉 住宅

金马湖壹号、

14 西岸(项目分 成都东原海纳置业有限公司 成都 住宅

期名称)

15 开元观邸 四川荣府置地发展有限公司 绵阳 商业、住宅

16 双建村 武汉嘉乐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武汉 住宅

17 浦东惠南 上海天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 住宅

18 奉贤南桥新城 上海长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 住宅

19 晴天见项目 武汉虹丽置业管理有限公司 武汉 住宅

20 大竹林项目 重庆旭原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 重庆 住宅、商业

经自查,2012 年 1 月 1 日至本专项自查报告出具日期间内,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上述商品住房开发项

目不存在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亦不存在因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或正

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

四、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于公司房地产业务合规开展

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重庆东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罗韶宇先生

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迪马股份已在《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房地产业务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和捂盘惜售、

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问题的专项自查报告》(“以下简称专项自查报告”)中对迪马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在

2012 年 1 月 1 日至专项自查报告出具日期间内的商品房开发项目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和捂盘惜售、哄

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因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进行了专

项自查并进行了信息披露。

如迪马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未披露的闲置土地、炒地和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并

因此给迪马股份及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证券监管部门的

要求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八月八日

4

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重庆东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重庆旭原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9.14%的股权并形成共同控

制,故将大竹林项目纳入本次自查范围。

11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议案四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

关于公司房地产业务合规开展的承诺函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保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并积极稳妥地推进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项,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房地产业务开展情况作出了相关承诺,承诺内容

如下:

“迪马股份已在《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房地产业务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和捂盘惜

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问题的专项自查报告》中对迪马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在 2012 年 1 月 1 日至专项

自查报告出具日期间内的商品房开发项目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和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是否存在因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进行了专项自查并进行了信息披露。

如迪马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未披露的闲置土地、炒地和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并

因此给迪马股份及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证券监管部门

的要求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八月八日

12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议案五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

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有效协调本次公司债券发行过程中的具体事宜,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

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从维护本

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根据公司和债券市场的

具体情况,制定及调整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数量、分期安排、债券期限、债券利

率、发行安排、担保安排、评级安排、具体申购办法、具体配售安排、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募集资金用

途、债券挂牌等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方案有关的全部事宜;

2、决定聘请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申报事宜,以及在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完成后,办理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挂牌、还本付息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公司债

券发行及挂牌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包括但不限于承销协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挂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等);

3、为本次发行公司债券选择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受托管理协议以及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4、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依据监管部门意见、

政策变化,或市场条件变化,对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有关的事项进行相应调整,或根据实际情况决

定是否继续进行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工作;

5、办理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有关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获授权人士,代表公司

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及董事会授权具体处理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有关的事务。

以上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八月八日

13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议案六

关于公司增加为联营企业重庆旭原创展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董事会第五届第四十三次会议、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按出资比例为其

联营企业重庆旭原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原创展”)融资提供不高于25,000万元的担保

额度。现结合联营公司项目开发资金需求,为加速项目开发进程,公司拟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增加为联营企

业旭原创展提供30,000万元的融资担保额度(包括银行贷款担保和其他对外融资担保)。调整后的担保额

度由原25,000万元增加至55,000万元(担保形式包括不限于抵押、质押、保证担保等)。

上述额度仅为最高担保额度(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该担保额度有效期限自

该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一、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重庆旭原创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000 万元

注册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金渝大道 87 号负二层车库、负二层商业 5

成立时间:2015 年 8 月 21 号

营业期限:2015 年 8 月 21 号至 2065 年 8 月 21 日

法定代表人:俞尾银

经营范围:对重庆市北部新区大竹林组团0标准分区08-01-1/03、08-01-4/03、08-02/02、08-03-1/02

号(重庆市15056号)宗地,08-04-1/02、08-04-2/02、08-06/02、08-07/02(重庆市15057号)宗地进

行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及物业管理。

股东情况:武汉东方睿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0.86%、重庆东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持股29.14%,重庆旭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股30%,深圳联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40%。重庆东原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截至2016年3月30日,未经审计的旭原创展总资产132,738.13万元,所有者权益19,782.1万元,净

利润-190.14万元。

二、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将拟按其出资比例为旭原创展提供担保,并按出资比例承担相应担保责任。该增加担保额度将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核定的担保额度内,公司将根据具体担保事宜与旭原创展及相关方签订协议,

14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具体发生的担保等进展情况,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如有新增

或变更的除外。在相关协议签署前,授权公司董事长根据相关方要求在担保的额度范围内调整担保方式并

签署担保文件。前述融资及担保尚需相关方审核同意,签约时间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

担保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以实际担保文件签署之日起计算起三年内有效。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八月八日

15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议案七

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结合公司子公司发展资金需求,加速项目开发进程,公司拟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为全资子公司杭州睿成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睿成”)、重庆元澄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澄实业”)分别

提供 150,000 万元、20,000 万元的融资担保额度(包括银行贷款担保和其他对外融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

不限于抵押、质押、保证担保等。

一、提供担保额度情况:

担保对象 担保额度

(万元)

杭州睿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50,000

重庆元澄实业有限公司 20,000

合计 170,000

上述额度仅为最高担保额度(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该担保额度有效期限自

该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至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日。

二、被担保方介绍

1、杭州睿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7Y5D33W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绿汀路 1 号 3 幢 110-5 室

成立时间:2016 年 7 月 8 日

注册资本:1,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卞宇

公司主要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

该公司为公司间接持股 100%的子公司。

2、重庆元澄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3050978432

注册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城大道 199 号 21-1 号

成立时间:2014 年 8 月 6 日

注册资本:1,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俞尾银

16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公司主要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通讯器材开发;销售:普通机械、

电器机械、五金交点、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汽车配件、建筑材料(不含化学危险品)、装饰材料(不

含化学危险品);企业管理咨询;商务策划咨询。

该公司为公司间接持股 100%的子公司。

截至 2016 年 3 月 30 日,未经审计元澄实业的总资产 16,059.8 万元,所有者权益 1,047.00 万元,净

利润 0.01 万元。

累计担保情况: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对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合计 288,436 万元人民币,占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6.22%,无逾期对外担保。

三、担保协议情况

上述担保额度仅为可预计的最高担保额度,该额度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核定的担保额度

内,公司将根据具体发生的担保进展情况,在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如

有新增或变更的除外。授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根据担保情况在额度范围内调整担保方式并签署担保

相关文件。前述融资及担保尚需相关方审核同意,签约时间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

四、担保目的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下属子公司发展所需,公司对该公司的资信和偿还债务能力有充分

的了解,该公司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控制的范围之内,没有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对外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八月八日

17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ST迪马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