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提交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北京市华远置业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北京新都致
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向公司控股股东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或其指定的
控股子公司销售北京华中心项目的 O2、O3 塔楼,S3-S5 裙房部分及 S6 裙房南侧
部分(不含公共配套用房),地下商业及产权车位,S-2#商业。总销售建筑面积
约 61,628 平方米(不含地下产权车位面积),其中地上塔楼部分建筑面积约
25,270 平方米,地上裙房商业及商业部分建筑面积约 16,338 平方米,地下商业
部分建筑面积约 20,020 平方米。地下产权车位数量 140 个。交易价格总计约
202,800 万元。
由于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现持有本公司
1,088,584,808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46.40%。北京新都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
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市华远置业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因此本次交易构
成了公司的关联交易。
经核实,该项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的商品房销售业务,符合公司业务经营
需要,交易定价遵循一般商业原则,为正常市场价格定价,符合公平交易原则,
交易价格合理、公允。本次交易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在审议该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孙秋艳、孙怀杰、杨云燕、张蔚欣回避表
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