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热电: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7-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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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19 证券简称:大连热电 编号:临 2016-025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上诉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

涉案金额:3,315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未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净资产绝对值的 4.14%。

是否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诉讼尚未终结,其对公

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性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湖南湘达环保工

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湘达公司”)于 2008 年 9 月签订《北海

热电厂 4×220t/h 煤粉锅炉脱硫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系交钥匙工

程,须经大连市环保局验收合格,2009 年 5 月交工,合同造价 2,321

万元。但因该工程始终无法达到安全生产的合同标准,存在安全隐患。

公司于 2013 年 7 月向大连市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解除合同赔偿

工程款及各项损失 3,315 万元。2013 年 8 月,湖南湘达公司辩称并

反诉,认为采用双碱法脱硫工艺的脱硫工程已完工、烟气达标排放指

标检验合格,但由于公司自身配套设备及其提供场地等条件限制及双

碱法工艺的局限性等多方面原因,双碱法脱硫设备未能正常连续运行。

后经专家建议,拟将原双碱法脱硫工程升级改造成石灰石-石膏法脱

硫工程,工程总造价 5,308 万元,鉴于公司前期累计支付工程款 2,540

万元,对尚欠工程款 2,768 万元提出反诉。有关此案基本情况详见公

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交所网站披露的公司 2014

年度、2015 年度报告中第五节重要事项中“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该案件自法院受理后,围绕诉争工程质量问题及鉴定事项已经历

多次庭审,由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大连光华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华公司”)进行鉴定。光华公司鉴定结论为,

此案脱硫工程造价为 4,398.5 万元。法院认为:案涉工程虽由双碱法

改造为石灰-石膏法,但公司现已实际使用石灰-石膏法脱硫工程及设

备,故公司应按实际使用的案涉工程现行价格支付石灰-石膏法脱硫

工程款 1,198.7 万元(工程造价 4,398.5 万元-已付款 2,540 万元-质

保金 659.8 万元)。并下达《民事判决书》【(2013)大民二初字第 00052

号】,判决如下:

1、原告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

告湖南湘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 11,987,760.00 元工程款;

2、原告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向被告湖南湘达环保工

程有限公司支付 11,987,760.00 元欠付工程款自 2013 年 8 月 19 日至

款项付清日止的利息;

3、被告湖南湘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向原告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环保罚款损失 5 万元;

4、驳回原告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5、驳回被告湖南湘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三、诉讼事项二审情况

公司收到判决书后认为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并已向辽宁省高级人

民法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判决内

容,改判解除合同,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的经济损失,并已受理。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性影响

因在收到一审法院判决书的十五日内,公司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

院提交上诉状,该案进入二审程序,因此一审判决尚未生效。鉴于本

诉讼尚未终结,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性影响存在不确

定性。公司将根据二审终审生效判决结果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

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五、备查文件

1、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大民二初字

第 00052 号】;

2、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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