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创光电: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来源:上交所 2016-07-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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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

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公司章程》、《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江西

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业务指引》等相关业务

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判断存在《股票上市规则》、《业务指引》

规定的可办理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

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

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信息披露。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

《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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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

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内部管理

第八条 信心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信心披露义务人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妥善归档保

管。

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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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内幕人士就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审批流程表见附件)。

第九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

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

情况。

第十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

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

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公司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内部处分,并且有

权视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具体参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相应条款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适用《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通过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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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存档编号: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

项内容

申请时间 申请人员

申请部门 关联方/部门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

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时限

应当公开披露的条件

/时间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 相关知情人是否已

□是□ □否 □是 □否

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作书面保密承诺

部门负责人确认签字

董事会秘书复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备注: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1、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2、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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