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
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公司章程》、《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江西
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业务指引》等相关业务
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判断存在《股票上市规则》、《业务指引》
规定的可办理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
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
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信息披露。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
《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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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
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内部管理
第八条 信心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信心披露义务人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妥善归档保
管。
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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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内幕人士就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审批流程表见附件)。
第九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
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
情况。
第十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
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
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公司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内部处分,并且有
权视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具体参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相应条款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适用《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通过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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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存档编号: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
项内容
申请时间 申请人员
申请部门 关联方/部门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
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时限
应当公开披露的条件
/时间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 相关知情人是否已
□是□ □否 □是 □否
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作书面保密承诺
部门负责人确认签字
董事会秘书复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备注: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1、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2、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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