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海润
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
议相关资料后认为:
一、对《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江阴鑫辉太阳能有限公司保理融资提供担保的
议案》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江阴鑫辉太阳能有限公司向深圳创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
请的保理融资,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鑫辉太阳能的保理融资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金额不超过1.2亿元人民币,担保期限为33个月。公司担保的对象为公
司全资子公司,目前经营状况稳定,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符合公司
正常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未
损害公司及股东的权益。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
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相违背的情况。
独立董事:
金曹鑫 徐小平 郑垚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