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讨论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并对有关事项
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拟向大股东六师国资公司借款的独立意见
1、公司拟向大股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六师国资公司”)申请借款人民币 1.7 亿元,用于生产期原材料的采购,借款
期限至 2017 年 1 月 28 日前,借款利率按年利率 8%计算。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市场交
易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本次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时,董事王道君先生回避表决,审议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相关制度的规定。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确保公司流
动资金周转、缓解资金压力及公司继续保持持续、健康、稳步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二.关于公司拟向二股东五家渠城投公司借款的独立意见
1、公司拟向二股东新疆五家渠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家渠
城投公司”)申请借款人民币 1.1 亿元,用于生产期原材料的采购,借款期限一年,
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础利率。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市场交易原则,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本次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时,董事罗建新先生回避表决,审议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相关制度的规定。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确保公司流
动资金周转、缓解资金压力及公司继续保持持续、健康、稳步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三.关于公司下属子公司拟与大股东六师国资公司下属子公司签订<煤炭采购
及运输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鉴于公司下属子公司新疆中基红色番茄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基红色
番茄”)的生产经营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它相关法规的规定
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就中基红色番茄 2016 年度煤炭采购及运输工作,
中基红色番茄拟与六师国资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五家渠国鑫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国鑫物流”)签订《煤炭采购及运输合作协议》,国鑫物流以略低于运输市场参
考价的价格参与中基红色番茄生产用煤炭的运输及采购工作,并对中基红色番茄生
产用煤炭采购及运输进行全额垫资。
2、本次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时,董事王道君先生回避表决,审议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相关制度的规定。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四、关于大股东六师国资公司拟向公司下属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独立意见
1、公司大股东六师国资公司拟同意分别向公司下属子公司和静中基天河蕃茄制
品有限责任公司在焉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十一团信用社申请预计 3,000 万元流
动资金贷款提供保证担保;向公司下属子公司焉耆中基天通蕃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在焉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十七团信用社申请预计 3,000 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
保证担保。担保期限均为一年。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市场交易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
和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
2、本次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时,董事王道君先生回避表决,审议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相关制度的规定。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为其生产经
营的正常开展,筹措流动资金的需要,提高资产经营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朱文晖 郭宪明 占 磊
2016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