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股票上市规则》及《重庆市涪
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重庆市涪陵榨菜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立场判
断,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
情况进行认真的核查,认为:
(一)2016 年上半年,公司没有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
营性占用资金等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等情况。
(二)2016 年上半年,公司没有发生对外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
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的对外担保情况。
二、关于聘任韦永生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一)经审阅韦永生先生的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人员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认定
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韦永生先生取得了深交所颁
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秘书的提名、聘任通过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聘任程序
合法有效。
(三)我们同意聘任韦永生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我们认为韦永生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
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事项是合理的,其决策
程序合法,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将 2015 年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募集资
金之利息转为自有资金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非公开发行所募资金已用于支付公司收购惠通食业100%
股权的部分现金对价,公司将结余募集资金利息转为自有资金使用,
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指引、细则以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将非公发所募资金之结余利息6,088.59元用于公司生产
经营所需,同时终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相关的募集
资金账户。
独立董事:
程源伟 王建新 王志勇 陈 重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