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56 证券简称:神雾环保 公告编号:2016‐056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继续为全资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担保情况概述
2015 年 8 月,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雾环保”或“公
司”)全资子公司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阳冶化”)因印尼
水处理项目的执行,申请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汇
丰 银 行 ”) 向 印 尼 金 光 纤 维 纸 业 工 程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Fiber Papertech
Engineering & Trading Limited)(以下简称“业主方”)分别开具预付款保函
和履约保函,保函期限为一年,金额合计 705.26 万美元;并与深圳市高新投
保证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高新投”)签订《担保协议书》,由深高新投
为洪阳冶化向汇丰银行出具币种人民币、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 5500 万元、保
证方式为连带责任的见索即付的反担保函。同时,根据深高新投的要求,公司
为深高新投前述担保提供反担保【此次反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
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具体详见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18 日刊登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5-082)及相关公告文件】。
截至目前,上述保函期限行将届满。根据工程项目执行的需要,洪阳冶化
拟继续申请汇丰银行向业主方分别开具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并拟与深高新
投继续签订《担保协议书》,由深高新投为洪阳冶化向汇丰银行出具币种人民
币、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 5600 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的见索即付的反担
保函。同时,洪阳冶化拟申请公司继续为深高新投前述担保提供反担保,反担
保方式为见索即付的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反担保范围为洪阳冶化与深高新投
《担保协议书》项下的全部债务,反担保期限为深高新投向汇丰银行出具的担
保函有效期届满后二年。
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继续为全资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该反
担保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2、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3、成立时间:2009 年 10 月 28 日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696341099U
5、住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昌怀路 155 号
6、法定代表人:刘骏
7、注册资本:5000 万元
8、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零售电石预热炉系统设
备、销售通用设备、建筑材料;工程咨询(不含中介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
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专业承包。(依法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9、与公司的关系:洪阳冶化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10、经营状况: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洪阳冶化的资产总额为 98,240.80 万元,负债
总额为 63,777.87 万元,净资产为 34,462.93 万元;2015 年度,洪阳冶化营业
收入为 75,367.49 万元,利润总额 17,554.08 万元,净利润 15,172.13 万元。
(以上数据摘自大信审字[2016]第 1-01233 号审计报告)
截止 2016 年 3 月 31 日,洪阳冶化的资产总额为 132,447.11 万元,负债
总额为 93,944.39 万元,净资产为 38,502.72 万元。2016 年 1—3 月,洪阳冶
化营业收入为 19,296.74 万元,利润总额 4,710.89 万元、净利润为 4,039.79
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本次拟为洪阳冶化向深高新投出具《反担保函》,主要内容如下:
1.本保证担保的范围为洪阳冶化与深高新投签订的《担保协议书》项下,
洪阳冶化对深高新投所负的全部债务。
2.本保函担保的方式为见索即付的连带担保。在本保证期间内当保函的受
益人向深高新投主张担保债权时,深高新投即可直接向我公司索偿,我公司将
自深高新投索偿之日起三日内无条件一次性向深高新投支付本保函保证范围内
深高新投索赔的金额。
我公司确认,当洪阳冶化不履行其债务时,无论深高新投对担保协议项下
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
证等担保方式),深高新投均有权直接要求我公司在本保函担保的范围内承担连
带担保责任。
3.本保函的保证期间为本保函签发之日起至保函(即“深高新投向汇丰银
行出具的币种为人民币、金额为不超过 5,600 万元的反担保函”)有效期届满后
24 个月。
4.本保函是我公司的连续性义务,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的影
响。
5.我公司的保证责任不因担保协议或其项下的保函的无效或解除而免除。
6.我公司在本保证期间若发生体制变更、撤销,将提前书面通知深高新
投,本保函承诺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我公司落实为深高新投
所接受的新的反担保措施。
7.因本保函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时,由深高新投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8.本保函自我公司有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公司反担保所针对的洪阳冶化工程项目保函,属洪阳冶
化日常经营业务之必需;本次反担保有利于支持洪阳冶化的经营需要和业务发
展,有利于洪阳冶化海外工程项目的顺利推进,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整体利
益,总体风险可控。
董事会同意公司继续为洪阳冶化向深高新投本次担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
担保。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本次反担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担保系为支持全资子公司洪阳冶化的经营需要和业务发展,有
利于洪阳冶化海外工程项目的顺利推进。本次担保事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2、洪阳冶化作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自身具有良好的资产质量和经营业
绩,截止目前没有任何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连带担保
责任。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营和业务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3、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为洪阳冶化本次银行保函业务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反担保。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目前,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 80,710.9 万元,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所有者权益)的 46.13%。
具体为:
1、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保函业务向深圳市
高新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不超过 5500 万元的担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
保, 反担保期限为担保方出具的担保函有效期届满后两年。
2、公司为重要客户内蒙港原化工有限公司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担保金额合计 23,000 万元,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
年。
3、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江西隆福矿业有限公司申请北京银行南昌分行 4,000
万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 4,000 万元,担保期限为
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4、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信托贷款业务提供无限
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反担保金额为 1 亿元,反担保期限为自反担保合同生效
之日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主合同展期的,以展期后所确定的
合同最终履行期限之日为届满之日。
5、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神雾环保技术新疆有限公司向中机国能融资租赁有限
公司办理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 12,000 万元,担保期限为租赁合
同项下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6、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向中机国能融资租赁有限
公司办理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 23,000 万元,担保期限为租赁合
同项下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7、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办理履约保函业务向深圳
市高新投保证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3,210.9万元担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反担保期限为自反担保函签发之日起至保函有效期届满后24个月。
公司对洪阳冶化本次担保生效后,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
担保)累计为 80,810.9 万元,实际担保总额 80,810.9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所有者权益)的 46.19%。
七、其他
本次担保事项披露后,如果担保事项发生变化,公司将会及时披露相应的
进展公告。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反担保函》。
特此公告。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