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的相关规定,作为神雾
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事项
1、经审阅,财务总监候选人刘银玲女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规定之情形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
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2、经了解刘银玲女士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认为其能够胜任
财务总监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3、公司董事会本次聘任财务总监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聘任程序合法、有效。
4、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聘任刘银玲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二)关于继续为全资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事项
1、公司本次担保系为支持全资子公司洪阳冶化的经营需要和业务发展,有
利于洪阳冶化海外工程项目的顺利推进。本次担保事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2、洪阳冶化作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自身具有良好的资产质量和经营业
绩,截止目前没有任何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连带担保责
任。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营和业务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3、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为洪阳冶化本次银行保函业务提供连带责任
保证反担保。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的签署页)
王天义_____________
李德峰_____________
汪月祥____________
2016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