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回购注销未达到
第二期解锁条件及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作为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关于回购注销未达到第二期解锁条件及
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进行
了认真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由于公司 2015 年度净利润指标未达到股权激励计划对年度业绩的要求,根
据公司《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第七章”第十八条 解锁期、“第九
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解锁条件”的相关规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第二期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0%部分未达到解锁条件,第
二期失效。同时,公司原激励对象雷永、郑艳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
《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的规定,公司
应将上述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
进行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第二期及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符合《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的规定,回购依据、回购程序、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
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按照《限制性股票股权
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程序回购注销以上股份。
独立董事: 田炳福 吴 粒 哈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