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我们作为中国石化山东泰山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2016年上半年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
实后,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也无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情况存在。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情形;
也无为任何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发生;也无
发生于以前年份的担保延续至本报告期的情况。
独立董事: 王月永、刘海英、孟庆强
2016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