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停牌前股票价格波动达到“128 号文”
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说明》之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7)128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宁波鲍斯能
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停牌前股票价格波动达到“128号文”第五条相
关标准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鲍斯股份”或“上市公司”)
董事会出具的《说明》符合客观事实,鲍斯股份(股票代码:300441)股票在本
次交易事项公告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2016年3月31日)收盘价为26.63元/股(经
2015年年度权益分派除权除息后,下同),停牌前第21个交易日(2016年3月3
日)收盘价为20.56元/股,本次交易事项公告停牌前20个交易日内(即2016年3
月4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公司股票收盘价格累计涨幅29.52%;同期创业板综
指(399102.SZ)、制造指数(399233.SZ)累计涨幅分别为11.52%、9.12%。
综上,根据“证监公司字(2007)128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
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
上市公司股价在公司股票停牌前20个交易日累计涨幅已超过20%。本独立财务顾
问已根据“证监公司字(2007)128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
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是否存在
利用本次重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进行了核查。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
交易相关中介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经办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自鲍斯
股份股票停牌之日前6个月至鲍斯股份关于本次交易停牌之日不存在买卖公司股
票的行为。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停牌前股票价格波动达到“128号文”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说明>之核查
意见》之盖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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