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北大先行科技产
业有限公司、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汽车集团产业投资有限公
司、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普仁智能科技研发中心(有限合伙)以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其所持有的北京普莱德新能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普莱德”)合计 100%的股权;同时,公司拟向不超过 10 名其他特
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审阅了本次交易的相关文件,
在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对公司本次交易发表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的实施,有助于公司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和规模,提升公司市场
竞争力,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 本次交易方案以及拟签订的相关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本次交易方案具备可操作性。
综上,我们同意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审议。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麦志荣 彭晓伟 何卫锋
2016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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