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技控股: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7-29 13: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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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34 证券简称:中技控股 编号:临 2016-056

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65 元(含税)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

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

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0.065 元;持有有

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

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均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派发每股现金红利为人

民币 0.0585 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股息红

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65 元。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8 月 4 日

●除息日:2016 年 8 月 5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8 月 5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5 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15 日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 过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16 年 6 月 16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披露的《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临

2016-028 号公告)。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 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至 2016 年 8 月 4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分配方案:以 2015 年末公司总股本 575,732,081 股为基数,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65 元(含税)向全体股东共计分配现金红利 37,422,585.27

元。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65 元。

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

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

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

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

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

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585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

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

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人民币 0.058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

(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

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并由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发布的《关于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

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8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

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65 元。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8 月 4 日

除息日:2016 年 8 月 5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8 月 5 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 2016 年 8 月 4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一)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二)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

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

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

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

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电话:021-65929055

传真:021-65283425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广粤路 437 号 2 幢

邮编:200434

特此公告。

上海中技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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