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银星: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来源:上交所 2016-07-29 06: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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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信息批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相关信息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

的,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

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

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

的,可以豁免披露。

本制度中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

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

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

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七条 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知情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

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在公司上述信息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前,本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得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上述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进行审慎判

断,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业务负责人应填写《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见附件),并连同项目资料、有关内幕知情人名单及其签署的保

密承诺及时提交证券部。证券部在两个交易日内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

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上报董事会秘书。

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如特定信息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并决定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部专人妥善归档保管,相关人员应

书面承诺保密。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1)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2)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3)暂缓披露的期限;

(4)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5)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6)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须及时公告相关信息, 并披露

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及时上报暂缓与豁

免披露事项的,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

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

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的问责条款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

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登记时间 登记人员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 相关知情人是否

□是 □否 □是 □否

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已作书面保密承诺

申请部门(董事会办

公室)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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